陈佩琪任台大医师公职
医师不开业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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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开业奖金”非仅单纯鼓励医师不开业或兼业,专心从事卫生行政工作之奖励性质
,而是更具积极延揽医疗机关医师人才,健全医疗保健政策核心价值
本部及所属机关编列“医师不开业奖金”系依据行政院函颁之“卫生医疗机关医师不开业
奖金支给表”,按具有医师资格者所叙职等、级别予以编列(每人每月支领额度自20,700
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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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
要 旨:
卫生机关为鼓励公立医院等医疗保健工作对于院内事务全力以赴,加强为
民服务,而设立不开业奖金办法。凡未在服务单位以外自行开业,或未在
其他单位兼职者,每月可向其服务单位请领不开业奖金新台币数千元:否
则,不得领取。甲、乙两位医师均为公立医院医师,甲在宅设立诊所,于
下班时间执行医疗业务,乙在下班时间至私人医院兼职执行医疗业务,每
月均向其服务单位请领不开业奖金,在请领不开业奖金之印领清册载明其
未自行开业或在其他处所兼职,并亲自签名盖章分别领取不开业奖金。法
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问题:卫生机关为鼓励公立医院等医疗保健工作对于院内事务全力以赴,加强为
民服务,而设立不开业奖金办法。凡未在服务单位以外自行开业,或未在
其他单位兼职者,每月可向其服务单位请领不开业奖金新台币数千元:否
则,不得领取。甲、乙两位医师均为公立医院医师,甲在宅设立诊所,于
下班时间执行医疗业务,乙在下班时间至私人医院兼职执行医疗业务,每
月均向其服务单位请领不开业奖金,在请领不开业奖金之印领清册载明其
未自行开业或在其他处所兼职,并亲自签名盖章分别领取不开业奖金。法
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研究意见:甲说:依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
罪处断。
理由:本条明定“利用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而非“利用执行职业之
机会,诈取财物”。因此,祗需诈欺行为与其职务有关,即构成本
罪,不以行为人合法或违法执行职务为要件。领取不开业奖金之条
件有二:一 为公立医院等医疗保健工作人员,二 为未自行开业
或兼。从而,有此职务而又自行开业或兼职,或无此职务者,均不
得领取该项奖金。甲乙两人虽以医师资格开业或兼职,若无公立医
院等医疗保健工作人员之职务,根本无请领不开业奖金之资格。因
此,甲乙两人以其只在服务单位执行业务而未自行开业或兼职,向
服务机关领取不开业奖金,即系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 (最
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七九○号判决、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八十
三年诉字第三六九号判决) 。
乙说: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论处。
理由: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罪,系以利用合法或违法执行
职务之机会诈取财物为要件,非以诈取公有财物为要件。必行为人
利用其职务诈取财物,始足当之,如与职务无关,即无利用其职务
上之机会诈欺可言。甲、乙两人系以医师资格自行开业或兼职,非
以公立医院等医疗保健工作人员之职务自行开业或兼职,其领取不
开业奖金与其职务无关。因此,甲、乙两人并非利用执行医疗职务
之机会对病患或其服务单位施用诈术诈取财物,乃单纯向其服务单
位诈取财物 (台湾高等法院八十四年上易字第十七六五号判决) 。
丙说:应为无罪之判决。
理由: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除非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
项公职或业务。甲、乙两人违反规定在外开业或兼职,而又领取不
开业奖金,乃单纯违反前开规定应否缴回奖金之问题,不能遽以刑
责相绳。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行二十七日 (67) 刑二函字第三七八
号函亦称:公立医疗机构医师领取“医师奖励金”后,仍利用业余
时间在外开业或兼业者,仅属有无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之问题,尚不
构成刑责。
初步结论:拟采甲说。
研究结论:应视与其职务是否有关而采甲说或乙说。多数采甲说。
法务部检察司研究意见:以研究意见结论为甲说为当 (法85检 (二) 字第一○三三号
函参照) 。
佩琪有机会贪污治罪条例?!!
七年起跳
不过有案例
认罪从轻发落
佩琪也一开始就认了
要关多久
就关多久
犯后态度良好
法官不知道会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