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KP总统大选收支结算签证会计师 端木正

楼主: ilove30and (日日八杯水)   2024-08-09 17:08:13
推 Tosca: 避嫌=.=?医生开诊所也是帮自己家人看病阿 203.75.79.40 08/09 16:47
→ Tosca: 法律有规定医生不能帮家人看病开药吗?! 203.75.79.40 08/09 16:47
推 CavendishJr: 是说会计师有没有利益冲突条款,有 118.231.213.8 08/09 16:54
→ CavendishJr: 人可以说一下吗 118.231.213.8 08/09 16:54
看到Tosca这位版友推文,让我不得不发篇文来回答。
医生医治自己家人 vs 会计师&审计员自己查自己帐..
两者概念我很难完全比照理解。
以下是会计师法第47条规范...现在就是要看这位会计师什么时候开始有TMD有接触了.
会计师法 第 47 条
会计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办财务报告之签证工作:
一、现受委托人或受查人之聘雇担任经常工作,支领固定薪给或担任董事、监察人。
二、曾任委托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对签证案件有重大影响之职员,而离
职未满二年。
三、与委托人或受查人之负责人或经理人有配偶、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二亲等内旁系血
亲之关系。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委托人或受查人有投资或分享财务利益之关系。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与委托人或受查人有资金借贷。但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为
正常往来者,不在此限。
六、执行管理咨询或其他非签证业务而足以影响独立性。
七、不符业务事件主管机关对会计师轮调、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或其他足以影响独立性之
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之执业会计师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其他
执业会计师亦不得承办财务报告之签证。
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受查人有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其股东不得承
办财务报告之签证。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