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你们真的要上李正皓的车喔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7-30 06:40:56
※ 引述《Supasizeit (Shitpost King)》之铭言:
: 新竹市告李正皓维护高虹安名誉是贪污
: 好
: 那这件事大家记不记得
: https://bit.ly/3WIiSav
: 原告:台南市政府,告妨害名誉
: 谁的名誉?实际上是赖清德,南铁东移事件
: 而且赖清德当时已经不是市长了
: 以刑带民,最后两诉都败诉
: 所有诉讼费用由台南市政府支付
: 请告诉我:
: 1. 法官有没有说台南市政府没有主体性
: 2. 赖皮寮何时要处理
翻了一下资料
台南市政府除了民事诉讼外,也有就同一案件提起自诉,不过巧妙的是当时作成“不受理
”判决
参考: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自字第 20 号刑事判决
经查:本件自诉人台南市政府自诉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散布文字诽谤罪嫌。惟依
上述地方制度法之规定,自诉人系隶属于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团体台南市,而属地
方行政机关,然依上揭地方制度法之规定及裁判意旨,自诉人本身并无单独之权利能力及
法律上独立之法人格,应不具有法人之地位,无从为犯罪之被害人,自不得以其名义提起
自诉,其向本院提起自诉,依法即有未合,爰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至于民事部分,查判决书明细:
虽系争文章中段所记载之内容,涉及原告之行政作为,然……万国通路产业园区土地变更
、南台南站副都心都市计划建筑用地标售、南美馆工程招标、南美馆藏蒐购、武圣夜市教
育用地变更、台南市容积率限缩、南纺地下停车场、飞雁新村公办都更案等事项,乃原告
近年来所执行之重要市政公共事务,亦有其所提出之市政新闻等相关书证,可资证明此部
分内容之基本事实存在,并非被告无端之指述。是依前段说明,原告对于上开市政之执行
,乃可受公评之公共事务,本应受市民之监督,而市民对此不满所为之评论,乃民主政治
之基础,应受言论自由保障最大限度,原告自应以最大程度之容忍接受评论,若对于反对
市民之评论即主张名誉权,而使民众对行政不满噤若寒蝉,实有违民主制度人民监督之精
神。故被告于系争文章第四点至第十点及末段,转述或指述有关原告执行上开公共事务之
情节,纵非全然为真,或未经查证是否属实,而于系争文章中为主观之负面评论或意见表
达,基于言论自由之保障,应不具违法性,自不构成不法侵害之行为,故原告撷取其中部
分内容,主张其名誉权受侵害,并无可采。
总结而论,主要还是在于“言论自由”
而市政府的举动,无非与箝制之举无异,入罪更是不可能的事。
再说回“赖皮寮”争议
违建事件的主责单位是市政府,如果他们不愿意处理,就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就这样简单
而已。
不管再多的七嘴八舌,也不会有任何一方愿意听进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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