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高虹安已经得了便宜了,确定还要上诉

楼主: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2024-07-30 01:10:07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铭言:
: 柯文哲还有网军还在帮高虹安催油门,
: 当然高虹安还是一如既往的傻蛋,
: 为了柯文哲的政治利益,踩着油门继续飙,豪赌自己人生
: 一审法官已经够优惠高虹安,把认定贪污金额降到11万
: 加班费领出缴回的部分,法官通通采信高说词,
: 所以这部分一毛都没算欸
: 只有帐面薪资浮报,叫助理把议定薪资多出的部分领出,
: 这部分才算你贪污金额
: 真正大条的金额是在加班费部分,
: 高虹安那么有信心,二审法官会优惠你加班费部分?
: 如果加班费溢领部分,法官认定是诈取,
: 也就是高只想给助理一口价薪资,
: 多余(浮报薪资+加班费)全部视为诈取
: 二审搞不好判到10年以上
: 因为关键是陈昱恺在加班费部分有认罪,
: 也就是他有加班事实去报加班费,
: 但是他自始自终不认为这笔加班费是他该领的,
: 而是该还给高虹安的钱
: 难道高虹安期待其他助理在二审会翻供吗?
: 7年4个月真的很优惠了
: 看得出一审法官根本在帮高降低贪污金额,
: 没想到高还想继续上诉去豪赌,
: 那么想坐牢久一点是吗?
绝对上诉
傻子才不上诉
二审也可以认罪自白
虽然法条明定是侦查期间自白
然而二审自白认罪也是有判例减刑的
成万贯 他就是二审才自白认罪就减刑
假如高虹安在加上一些操作
比如跟助理道歉赔偿
或者缴回犯罪所得+捐钱做公益
态度好一点
说不定又可以来一个
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再减一次
缓刑不是完全没机会。
当然高虹安可以继续挑战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70条第1项规定:“由被告上诉或为被告之利益而上诉者,第二审法院不得
谕知较重于原审判决之刑。”,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原则上上诉不会变更重
加上他这个案例可以说是立法委员第一人
真的完全没有无罪可能吗?
但意义真的不大了
别人拼无罪是为了往后政治路,来一场豪赌
高虹安政治路早就断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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