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Kolas陷不伦恋争议 撰文澄清:法院判决非

楼主: goldsingle (BE A FULLSER)   2024-07-29 17:10:55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文长 恕不赘述 节录部分文字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12年度原诉字第30号
原 告 周季谙
诉讼代理人 林武顺律师
被 告 谷辣斯.尤达卡(Kolas Yotaka)
上列当事人间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本院于113年2月2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柒拾伍万元,及自民国112年7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
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
一、原告主张:
(一)原告与诉外人李世勋于民国99年9月18日结婚,婚后育有2名子女,家庭原本幸福美
满,婚姻关系现尚存续中。讵李世勋于000年0月间起,因担任被告竞选花莲县长之随护,
竟与被告因日久生情发生恋情,进而发生不可告人之关系,不仅一同出游同住,并论及生
小孩情事,原告从二人间Line的通讯对话发现,被告与其夫李世勋之交往已超乎随护或一
般朋友正常社交往来程度,不法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致原告精
神上深受创伤,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并严重打击原告家庭关系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条第1
项、第195条第1项、第3项规定,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损害等语,并提出Line的通讯对
话以为证。
(二)并声明:㈠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
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㈡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对于与原告提出之Line的通讯对话内容均不争执
笑死你都说LINE那面讲的都是真的啦
然后 你又告陈莹(是那个立委吗?)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12年度原诉更一字第1号
原 告 谷辣斯.尤达卡 Kolas Yotaka
诉讼代理人 赖淳良律师
胡孟郁律师
被 告 陈莹
一、原告主张:被告明知诉外人李○勋自民国111年9月19日起担任原告竞选花莲县长期间
之随扈,于同年11月26日选举结束后,李○勋即结束随扈工作,各自返回工作岗位,原告
与李○勋私下并无不伦恋之情事,被告却在112年6月30日传送如附表所示之私人讯息(下
称系争讯息)给诉外人陈○春(即李○勋之母),所述均为不实,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
爰依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提起本件诉讼
 ㈢经查,原告主张被告于112年6月30日传送系争讯息给陈○春,而依被告提出之相关新
闻报导“【府发言人不伦恋1】排卵期直奔爱巢拼做人 Kolas想和型男随扈‘生一个Lucy
’”、“【府发言人不伦恋2】‘登圣母峰’成两人亲热暗语 Kolas:只让你一人攻顶”
、“【府发言人不伦恋4】156页对话地下情全记录 人夫点播小三赞歌诉畸恋情衷”(本
院卷第87至115页),均系于112年6月28日发布,且其报导内容中引用多笔原告与李○勋
之对话内容,其内容甚为亲密,显非参选人与随扈基于工作或朋友间情谊之对话,再参以
李○勋之配偶周○谙于112年6月20日以侵害配偶权为由,向原告提起诉讼(本院更一卷第
35页),堪信被告于发送系争讯息前,陈○春即已能从新闻报导或周○谙处知悉原告与李
○勋之情况,系争讯息并不能达到侵害原告名誉之目的。
法院再度认证婚外情 损害配偶权益啊
所以报导皆为事实 请问你在那边叫什么叫
好了 以下开放塔绿班来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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