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实在太忙 今天才有时间 既然都旁听了 判决也来分析一下好了
先以不带政治色彩的方式分析 让大家想想发生了什么事 是新闻媒体写不清楚的
1、加班费部分无罪 法院认为 助理有实际加班 就有权申领加班费 并无始立院陷于错误
意味着 缴回 回捐 零用金 私用都无罪 其中从认罪的陈昱恺无罪 即可得知
2、薪资部分有罪 法院认为 浮动的薪资 就是浮报诈领的部分 否决立委有薪资裁量权
意味着 助理不管是责任变重 工作变多 表现变好 都不能加薪 否则就是违法
3、助理并非公务员 因此符合两次减刑要件 三位有罪助理皆是 认罪的多减一次
其实判决就只说了这三件事而已 新闻其实可以写清楚的 但为了新闻性东扯西扯一大堆
结论
乡民一直说的缴回、回捐、零用金、私用在加班费中都可以 没道理在薪资里不行
所以基本上 应可视为助理对加班费的可处分权
那 有没觉得哪里怪怪的?
1、2基本矛盾 加班费可以依据工作时数变动 但薪资不行
所以助理们在应征时谈定的薪资 就是你的固定"时薪" 未来也不能调整 除非重聘?
我问了一下身边朋友 公务员当然是不能临时调薪 但法院已认证助理非公务员
再问一下在官股公司工作的朋友 因为短暂数月的工作增加而调薪 结束后降回 是一种常态
所以 要说地院的判决有没有值得省思或挑战的地方? 撇开政治性问题 可以想想看
但我觉得很多人应该不会不带政治眼镜看事情 所以推文一定会歪掉 歪的推文我不会回应
有想讨论的 可以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