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所以高虹安是A46万还是11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7-27 09:23:49
※ 引述《Taiwan007 (台湾特务)》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00luUY1.jpeg
: 检察官是说不法所得是46万,台北地院是算A11万,在北韩或对岸专制国家贪11万也不会
: 关7年,这根本是在羞辱高虹安,想问各位高虹安到底是贪几万?
在昨天下午上传的判决书中,有列出附表明细
以下供参:
附表一:被告陈奂宇等人浮报酬金表(新台币/元)
https://i.imgur.com/RGgZ3mR.png
备注:
1.被告高虹安自109年10月1日起,将被告陈奂宇之申报酬金自原先之每月8万元调降回实
际酬金7万元,复自同年10月16日起将之调升为每月8万元,此有“助理遴聘异动表”在卷
可稽(见他卷八第53、57、63页),故被告陈奂宇于109年10月份之申报酬金为7万5,161元
【计算式:70,000+(80,000-70,000)÷31×16=75,161,小数点以下4舍5入】,此亦有
“委员助理薪资发放明细表”附卷足佐。至于起诉书之附表一因认被告陈奂宇之109年10
月份申报酬金为7万5,000元,进而误认为其于109年8至11月份申报酬金与实际酬金之差额
共计3万5,000元,实属误载。
2.被告黄惠玟于109年9月应缴回共计2万8,902元,该金额包括同年8月份申报加班费2万
3,978元(内含该月份浮报加班费1,962元,见附表二)及同年9月份浮报酬金5,360元中之
4,924元【计算式:28,902-23,978=4,924】,此有“每月薪资作帐表”在卷可稽(见他
卷五第455页)。被告黄惠玟就此部分仅于109年9月22日缴回1万1,190元,此有“办公室支
出帐”存卷足参。稽之被告黄惠玟于侦讯时固结证:我实在不记得为何应缴回2万8,902元
,但仅缴回1万1,190元等语,然本案办公室零用金制度目的在于由公费助理缴回其浮报酬
金、浮报加班费,甚至合法请领加班费,以供高虹安立委办公室之用,且公费助理合法请
领之加班费本为其所应得,若欲缴回,衡情系先缴回非其应得之浮报款项,是可认被告黄
惠玟缴回之1万1,190元,系包含上开浮报酬金4,924元、浮报加班费1,962元及合法请领加
班费4,304元【计算式:11,190-4,924-1,962=4,304】,且加班费缴回金额为6,266元
【计算式:1,962+4,304=6,266】。起诉书之附表五认为被告黄惠玟缴回109年9月份浮
报酬金0元及同年8月份加班费1万1,190元,容有误会。
3.被告高虹安自109年10月1日起,将被告黄惠玟之申报酬金自原先之每月6万7,360元调降
回实际酬金6万2,000元,复自同年10月16日起将之调升为每月7万2,000元,此有“助理遴
聘异动表”在卷可稽,故被告黄惠玟于109年10月份之申报酬金为6万7,161元【计算式:
62,000+(72,000-62,000)÷31×16=67,161,小数点以下4舍5入】,此亦有“委员助理
薪资发放明细表”附卷足佐。至于起诉书之附表一因认被告黄惠玟之109年10月份申报酬
金为6万7,000元,进而误认为其于109年3至5、7至11月份申报酬金与实际酬金之差额共计
5万5,080元,实属误载。
4.被告高虹安自109年3月16日起,将被告王郁文之申报酬金自原先之每月4万6,000元调升
为4万8,500元,此有“助理遴聘异动表”在卷可稽,故被告王郁文于109年3月份之申报酬
金为4万7,290元【计算式:46,000+(48,500-46,000)÷31×16=47,290,小数点以下4
舍5入】,此亦有“委员助理薪资发放明细表”附卷足佐。至于起诉书之附表一因认被告
王郁文之109年3月份申报酬金为4万7,250元,进而误认为其于109年3至5月份申报酬金与
实际酬金之差额共计6,250元,实属误载。
5.依109年5月份“每月薪资作帐表”,以及被告黄惠玟于同年0月00日下午3时58分许以通
讯软件对被告王郁文所为通知,被告王郁文原应缴回同年5月份浮报酬金及同年4月份加班
费(经扣除4月份奖金1,380元)共计1万6,748元,然依被告王郁文制作之“1001零用金日记
帐水母”,其于同年5月15日入金(缴回)之金额仅为1万6,478元,衡以被告王郁文入金之
金额系由其管理收支并据此制作收支帐,故关于被告王郁文之实际缴回金额之认定,应以
上开“1001零用金日记帐水母”所载者,较为可采。又依被告王郁文之109年4月份申报加
班费1万5,756元,扣除上开奖金1,380元,足认其就该月份加班费之缴回金额为1万4,376
元,并可进而回算其就同年5月份浮报酬金之缴回金额为2,102元【计算式:16,478-
14,376=2,102】。起诉书之附表五认为被告王郁文缴回109年5月份浮报酬金2,364元及同
年4月份加班费1万4,114元,容有误会。
附表二:被告陈奂宇等人浮报加班费表(新台币/元)
https://i.imgur.com/oRUrjua.png
https://i.imgur.com/v3yYSc5.png
备注:
1.被告陈奂宇就109年11月份申报加班费,系于同年12月22日缴回9,768元,嗣于同年12月
24日支出“故宫购物”2,000元,于同年12月31日余7,768元并归零,此有“奂宇1231零用
金帐”之“奂宇帐户”项下之记载可稽,此与“办公室支出帐”之“兔姊帐户”项下同时
记载于同年12月31日“奂宇入帐”7,768元者,金额互核相符,并可知被告陈奂宇系于该
日将其帐下之余额转入被告黄惠玟帐下,而无起诉书之附表五备注二所称“办公室支出帐
”上开记载7,768元系属误植之情形。
2.同附表一之备注2。
3.同附表一之备注5。
4.于附表二所示于案发期间存有“浮报加班费”之情形,被告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缴
回之加班费金额均明显高于“浮报加班费”金额,而参以本案办公室零用金制度之目的在
于由公费助理缴回其浮报酬金、浮报加班费,甚至合法请领加班费,以供本案办公室零用
金之用,且公费助理合法请领之加班费本为其所应得,若欲缴回,衡情应系先缴回非属其
应得之浮报加班费,是可认该被告3人均已将其等浮报之加班费缴回。且依同理,于被告
高虹安自“申报加班费”中核给“奖金”之情形,可认系自被告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
之合法请领加班费中核给。
附表三:被告陈奂宇等人浮报加班费数额计算表(新台币/元,小数点以下4舍5入)
https://i.imgur.com/Tb8UFPC.png
https://i.imgur.com/FzEiqJs.png
至于计算式,法院的确切说法是:
【计算式:8,045+8,493+4,908+9,236(以上为被告陈奂宇缴回之诈取酬金,合计为
30,682)+49,599(被告黄惠玟合计缴回之诈取酬金)+5,824(被告王郁文合计缴回之诈取
酬金)+8,966(被告陈奂宇合计缴回之诈取加班费)+19,500(被告黄惠玟合计缴回之诈取
加班费)+1,943(被告王郁文合计缴回之诈取加班费)=116,514】
检察官说的“46万”,判决书中没有记载到。
反正有些真真假假,法院可能无从考证
因此从宽认定助理、法务主任的部分,但立委本身则不在此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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