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贪污治罪条例中有自首、自白结果差很多喔

楼主: kymco9999   2024-07-26 23:03:25
看到有些人拿其他民代诈领助理费的案子来跟高虹安比较
认为高虹安犯罪所得不多,为何判的比其他诈领更多的人还要重
认为法官是不是有针对性等等
其实贪污治罪条例里面,在自首、自白后的减轻甚至免除其刑有明文规定
贪污治罪条例第 8 条
一、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
轻或免除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二、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
轻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如果犯罪还没被发现,就向检察官、司法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实,这个称自首
就有侦查权的机关(司法警察、检察官等),针对已知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行为人
犯罪行为人承认自己的行为,无论承认犯罪是全部或一部行为,这个称自白
如果是自首,在还没被发现犯罪就自行向有侦查权的检察官、司法警察等申告犯罪事实,
如在贪污治罪条例上,将所得财物自动缴交,减轻或免除其刑二择一,还不是"得"减轻或
免除其刑,而是"必",法律效果非常明确,如果因为自首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直接免除
其刑
至于自白因为已经在侦查阶段,所以如果仅自动缴交所得财物,只能减轻其刑,如果因而
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减轻或免除其刑二择一
所以我看一些人举例的其他民代,判决结果刑度很轻,一查判决书都看到"被告的任意性
之自白"或其他类似之陈述,意思是在侦查中就坦承犯罪了,如果有自动缴交全部财物,
都可以减轻其刑,至于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的案件似乎比较少
至于高虹安,看北院判决的事实、理由摘要,似乎没提到高虹安针对涉犯贪污案件有任意
性自白,也就是向侦查机关自白、坦承自己之犯罪事实,如认为达起诉,法院也认为犯罪
内容该当(符合)贪污治罪条例,且无其他阻却违法、阻却罪责等因素,判决自没有贪污治罪
条例第8条自首、自白减轻或免除其刑之适用
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自首、自白的效力是"必"而非"得",只有在"减轻或免除其刑"的效果时
可以在减轻、免除其刑二择一,但这两项也是必,只差在跟仅减轻其刑或免除其刑,可在
"减轻或免除其刑"中二择一
所以不要再纠结刑度,而是有没有自首或自白(通常是侦查中自白),如果否认犯罪,除非
自己很清楚完全没有做这件事情,确信自己没有犯罪,不然检察官、法官也针对犯罪事实
、证据认为是否该起诉,及犯罪事实该当与否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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