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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1_被告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昱恺等5人
1-1_高虹安处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
1-2_陈奂宇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附10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1年。
1-3_黄惠玟(小兔)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附24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2年。
1-4_王郁文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附24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2年。
[主文]
2_事实摘要
2-1_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担任立法委员。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
文均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万元、6万2,000元及4万6,000元之酬金聘用
,皆为高虹安之公费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