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高案我的理解有错吗?

楼主: panda101 (我想要只玛尔济斯)   2024-07-26 14:57:15
看了新闻稿后应该是这样 解释如下
1.主要是薪资虚报, 比如实际领6万5但报70000,5000回捐,这部分认定诈领
2.另外是一小部分的加班费虚报,但这也是由虚报薪资所衍生,因为每小时的加班金额
是由每月薪资而来,薪资虚报的部分就会导致加班费一小部分虚报(加班费每小时多少
是每月薪资多少决定)比如加班费应是每小时300,虚报薪资后变每小时320,多的20元
部分变诈领,300元的部分就是不另无罪的部分(认定确有加班事实是助理本就应得可以
自由处分(不乐之捐?)的部分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时间点)》之铭言:
: 这要从北院新闻稿一起看。
: 应该是部分加班费法官认定有加班事实,所以请领OK。
: 但有一部分加班费法官认为没加班事实,所以是诈领
: 为何犯罪所得从检方起诉的四十六万变成法官最后判定的十一万可能原因就在这里。
: 所以高如果要继续上诉,诉讼策略应该就是要说服二审法官这十一万是从助理实际加班请
: 领而来。
: 所以其实判刑重点还是在有没有浮报,高阵营判决前主打的“都有加班事实,没有浮报”
: 法官没有完全采纳。
: “参、不另为无罪或无罪谕知部分之理由摘要
: 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昱恺等5人被起诉将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
: 昱恺以实际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加班费,并缴回供本案办公室零用金使用,而涉嫌上开
: 2 项罪名部分
: ,因此部分加班费系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昱恺实际应得之加班费,具有合法权源
: ,而属合法请领之加班费,难认高虹安等5人就此部分加班费之请领,具有不法所有之意
: 图或有申报不实之情事,故就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均不另为无罪之谕
: 知(因其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与前述有罪部分具有一罪之关系),陈昱恺则谕知无罪。”
: ※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铭言:
: : 你被带风向了
: : 什么不乐之捐公积金 那些都无罪
: : 有问题的是被认定指示助理虚报加班 诈领加班费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7265005.aspx
: : 高虹安诈领助理费案 一审判7年4月
: : https://i.imgur.com/yLFcVk9.jpeg
: : https://i.imgur.com/lOpjTnT.jpeg
: : 多拿500元的助理也被判刑 挺倒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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