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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昌输得很难看,就开始挑毛病,说暂时处分竟然没写主笔大法官名字。
媒体人黄扬明也说之前都有公布主笔大法官是谁,这次竟然没有。
他们根本不懂,不懂法条,也不懂实务作法。
宪法诉讼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判决”要写主笔大法官名字,可是“裁定”不用,因为第3
4条只准用第1、3项,没准用第2项。
所以暂时处分裁定“不用记载”主笔大法官名字。
不过等到“判决”(是否违宪)出来时,就要公布主笔大法官名字,那个时候就会在裁定
上补记大法官名字。
同一个案子的裁定跟判决,主笔大法官都是同一个人,所以公布判决时,大家就知道主笔
大法官是谁了。
黄扬明现在去查之前的暂时处分裁定,有看到主笔大法官名字,那是因为之前案件都已经
有判决了,自然会在裁定上记载主笔大法官名字,该媒体人是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
#黄国昌不懂要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