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认真问炼铜的伦理瑕疵?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4-07-22 14:35:01
※ 引述《v40316 (v40316)》之铭言:
: 这里明明是政黑版
: 结果一堆版友互咬对方炼铜
: 先不论政黑点在哪
: 认真问这种猎巫跟恐同有什么不一样
: 当初多元成家就已经吵过了
: 在台湾没有人需要为自己的认同道歉
: 毕竟love is love不是吗?
虽然我猜你大概是反串
不过这问题其实还满值得深思的
值得深思的点
不是在于需不需要为自己的认同
还是说性癖道歉
而是
恋童癖这个性取向
到底算不算是精神疾病
之前就有发生过
诱3少女拍裸照 还性侵小学生 台男患性偏好症获减刑
https://www.worldjournal.com/wj/story/121475/7208171
宜兰地院审理发现,陈会要求被害人拍照片时不要开特效,否则“会糊掉”。宜院认定陈
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
恐吓危害安全罪与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衡量他在就医后被诊断患“非特定的性偏
好症”,因犯案时精神及心理状态欠佳,符合减刑要件。
一审认为陈侵害被害人的身体与性自主权,法治观念薄弱,但与部分被害人和解,判他6
年10月徒刑。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事用法无违误,判上诉驳回。
当时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
坦白说我觉得很震惊
马的恋童还可以用精神疾病来减刑?!!
这三小?
因为这样的案件判决
实际上造成了一个逻辑循环
正常人不会恋童
恋童的,都有性偏好症这种精神疾病
那所有恋童的犯罪者
必然将得到精神疾病的减刑
那这条罪刑的存在还有意义吗?
我们是设立一条法令,专门处罚生特定疾病的人?
想也知道不可能合乎现代法治社会对人权标准
那有可能出现没有性偏好症,还恋童的罪犯吗?
但你把恋童都当成一种精神疾病了
怎么可能存在没有性偏好症,却恋童的罪犯?
所以这逻辑循环一旦出现
相关法令便有了问题
(有点想要知道,拿这条去释宪,大法官会怎样认定)
然后我们再细想一下
什么叫做性偏好症
查了一下
大致是说只要性癖与正常人不同
譬如恋物,恋臭,SM等等
都可能算是性偏好症
那多数人不会对未成年者产生性欲
那剩下的少数,不就刚好符合条件?
如前所述
的确也有人因此获得减刑
然后循着这个思路下去
你会发现更可怕的事情
这世界绝大多数的人不会对同性产生性欲
只有同性恋者会
那同性恋算不算性偏好症?
或更直接地说,算不算一种精神疾病?
人类能不能后天影响成为同性恋者?
或者是反过来,同性恋者是否能受后天影响成为单纯的异性恋者?
也就是,同性恋,是否能被传染与治愈?
靠北
你现在敢堂而皇之主张这种思想
就现在的政治正确来说
一定被视作违反人权的极端分子
但如果你循着性偏好症这个线索进行调查
你不难发现到
其实同性恋在很早年的确被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登录在案
也就是
当时年代的世界最顶尖的精神科医师
认为同性恋是种精神疾病......
所以如果要以现代政治正确的角度而言
想要让台湾给全世界先进国家给接受的话
对不起
我认为台湾应该要把性偏好症彻底从减刑名单中给去除
姑且先不论精神医学上
以学理而言性偏好症到底是不是能视为一种疾病
也不管他是否能够被传染或者是治愈
将所有的恋童癖罪犯
单纯的以罪犯视之
什么精神疾病的人权保障
牴触到同性恋这面大旗
只能牺牲更少数人权益了
就跟菸捐越弄越高
反正不抽菸的人也懒得屌菸虫死不死的
虽然很残酷
但这就是现实
虽然不公平
但正常人也不可能去同理那些少数恋童癖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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