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国葱sir的老虎老鼠(释宪585小整理)

楼主: magelinus (巫师)   2024-07-22 01:16:05
有鉴于国葱sir 善于以老虎老鼠的方式解读法条,
索性为乡民做个关于"释字585号"小整理懒人包。
释字585号连结 https://tinyurl.com/28prk2sp
[前提]
1_释字585号,源于2004.3.19总统大选的两颗子弹事件,国民党首次沦为在野党。
2_同年8月2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585释宪
对象)
3_立法院多数席次的中国国民党与亲民党经由过半数席次控制真调会,对民主进步党
不利,故行政院随即提出覆议然失败。 经总统陈水扁依法公布该条例并加以批注
(如本次),续由民进党立院党团提请大法官释宪。
4_关于立法院的调查权,#585释文之精神简单说就是立法院不能立法赋予自己不当
执行侦查或审判权:
‘...立法院所得行使之调查权,仅系为辅助立法院行使其宪法所赋予之立法权限,
自与追诉犯罪之侦查权及司法审判权有间。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亦
不得立法授与自身或所属之委员会行使侦查权或审判权。’
[本文]
5_国葱所说"本次释宪推翻#585否定立法院有调查权",但#585同样基于‘立法院有限制
的调查权’。
内文节录‘...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基于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
也就是说,本次释宪和#585立场是一样的,这里国葱的含糊不清实属高招(对支持者
而言)。
6_借由吴峥竟的精准预言结果,国葱很努力在暗示大法官与民进党勾结。如此说来应该
版上乡民一半以上都和大法官有勾结。
7_很有趣的是读过#585的乡民会觉得很眼熟,因为和这次扩权事件如出一辙。
当年立法院提出《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是针对两颗子弹的
疑云,特别三读通过的条例,很刚好的内含不少匪夷所思的扩权法条如本次扩权争议
,例如: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会对于调查之事件,应于三个月内向立法院提出
书面调查报告,并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应继续调查,每三个月向
立法院及监察院提出报告,并公布之...”。
对此大法官释宪认为‘其中关于向监察院报告部分,与宪法机关各有所司之
意旨不尽相符,应予检讨修正。’,因此举造成立法院报告结果干扰监察院
的调查(需要的话)。如前所述,立法院调查权并非毫无限制。
以下例举该条例三项根本是鸭霸条款: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本条例公布之日,各机关所办理专属本会管辖案件,
应即检齐全部案卷及证物移交本会”。
<条例>第四项规定“本会行使职权,不受国家机密保护法、营业秘密法、刑事诉讼法
及其他法律规定之限制。受请求之机关、团体或人员不得以涉及国家机密、
营业秘密、侦查保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拖延或拒绝”、
<条例>第六项规定“本会或本会委员行使职权,得指定事项,要求有关机关、团体
或个人提出说明或提供协助。受请求者不得以涉及国家机密、营业秘密、
侦查保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拖延或拒绝”
以上三段很强硬的要求移交案卷及证物,明显地违反#585开头说明的行政首长有
权依法决定是否配合,原文如下:
‘...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
资讯,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乃属行政权本质所具有之行政特权’
况且立法院的调查权属于辅助性权力,非毫无限制。
后续在#585当年的大法官提出的越权疑义须修正的理由还包含:
7-1_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并逾越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行使之范围
7-2_规定涉及国家机密或侦查保密事项,一概不得拒绝之部分
7-3_规定涉及人民基本权利者,有违正当法律程序、法律明确性原则
7-4_有违正当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确性原则
7-5_因受调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应由检察机关依法侦查追诉
7-6_逾越立法院之调查权限,并违反比例原则
甚至还有很离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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