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
九、连线单位及其使用者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利用台湾学术网络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
(二)存取影响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之资讯。但因教学或研究之必
要,且已设置适当之区隔保护机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
之漏洞,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
(四)非法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
(五)非法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
(六)以任何方式滥用网络资源,大量传送电子垃圾邮件或类似资讯,及
其他影响台湾学术网络系统正常运作之行为。
(七)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或其他类似功能之方法,从事
散布谣言、诈欺、诽谤、侮辱、猥亵、骚扰、威胁或其他违反社会
善良风俗之资讯。
(八)其他不符台湾学术网络设置目的之行为。
前项各款行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自负法律责任。
十、连线单位应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财产权,并不得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
网络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一)使用未经授权之电脑程式。
(二)下载或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著作。
(三)未经著作权人之同意,将受保护之著作公开于网络上。
(四)任意转载电子布告栏或其他线上讨论区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争议之行为。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级管理单位得限制或暂时中断连线单位或
使用者与台湾学术网络之连线:
(一)违反相关法令或本管理规范之情事。
(二)涉及国家安全。
(三)为配合司法机关之调查。
(四)为阻断不当或不法行为存续或扩散。
(五)更新、迁移网络设备,测试、维护或检查网络及相关系统。
(六)不明原因非中断不足以排除网络障碍。
十二、台湾学术网络使用者违反本管理规范规定之行为,应依所属单位规定
处理。
台湾学术网络管理者利用职务违反本管理规范规定者,应依相关规定
予以处分。
前二项违规行为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须受到行政惩处外,并应自负法
律责任。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6
只节录部分,看起来好像没有
要真的放拿大镜看是不是可以被挑好几点?
还是真的都没问题?
这样放在学网下这么多年安然无恙
是不是很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