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裁定真的不用标示主笔大法官

楼主: JGOBUYO (新单身狗)   2024-07-20 19:46:01
※ 引述《Pietro (特务P)》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NTBpFIJ.jpeg
: 刚刚有发文讨论黄国昌公开质疑暂时处分裁定书没有标示主笔大法官一事。
: 我稍微去查宪法法庭相关的法规。有了一些心得。
: 就顺便使用最后一篇额度发文。
: 总之
: 我在<宪法诉讼法>找到以下规范。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 第33条第二项
: 第33条
: ……中略……
: 2 判决书应记载参与判决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与不同意主文之意见,并标示主笔大法官

: ……下略……
: 没错,有法规规定在判决书要标示主笔大法官。
: 看似国昌老师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条第一项。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 1 前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于裁定准用之。
: ……下略……
: https://i.imgur.com/LQ01yu8.jpeg
: 首先,对于主笔大法官的标示规范于<宪法诉讼法>第33条第二项。
: 其次,对于裁定,<宪法诉讼法>第34条只有说准用第33条的第一项与第三项。
: 没有说要采用第33条第二项。
: 也就是说,<宪法诉讼法>中并未规范“裁定”要标示主笔大法官。
: 所以,今天自国昌老师以降靠腰暂时处分裁定书中没有标示主笔大法官的,可以洗洗睡了

: 以上。
: 如果我理解有误请鞭小力一点。
: 这是我今天最后一篇文章了。
: 希望不要又超额发文。(抖)
人家在讲A你在讲B
就法律而言判决之主笔大法官规定并没有被准用于裁定,所以就法律上而言不用显示主笔大
法官这是没错的。
然而,参照新闻原文黄国昌讲的是过往案例,
过往三例暂时处分,就宪法法庭网站可查案例观之
只有111年份没有显示,其后两案皆有分别显示主笔大法官为吕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
再看看原新闻内容,貌似没有提到法律?
所以,请问为什么突然又变回111年不用显示主笔大法官是谁呢?
原来重大争议案件,人民没有权利知道裁定暂时处分的主笔大法官为何人?
啊,不过这番话可能对那些把法律当圣经拜且把大法官当在世圣人视为神圣不可质疑的对象
之徒不管用。
服从大法官所作之裁决,尊重大法官在宪政体制下的权能,不代表我不能挑战与质疑,祝晚
安。
https://i.imgur.com/Crv6Qvv.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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