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国昌老师,裁定真的不用标示主笔大法官

楼主: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4-07-20 18:00:10
https://i.imgur.com/NTBpFIJ.jpeg
刚刚有发文讨论黄国昌公开质疑暂时处分裁定书没有标示主笔大法官一事。
我稍微去查宪法法庭相关的法规。有了一些心得。
就顺便使用最后一篇额度发文。
总之
我在<宪法诉讼法>找到以下规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第33条第二项
第33条
……中略……
2 判决书应记载参与判决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与不同意主文之意见,并标示主笔大法官。
……下略……
没错,有法规规定在判决书要标示主笔大法官。
看似国昌老师咆哮有理。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条第一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1 前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于裁定准用之。
……下略……
https://i.imgur.com/LQ01yu8.jpeg
首先,对于主笔大法官的标示规范于<宪法诉讼法>第33条第二项。
其次,对于裁定,<宪法诉讼法>第34条只有说准用第33条的第一项与第三项。
没有说要采用第33条第二项。
也就是说,<宪法诉讼法>中并未规范“裁定”要标示主笔大法官。
所以,今天自国昌老师以降靠腰暂时处分裁定书中没有标示主笔大法官的,可以洗洗睡了。
以上。
如果我理解有误请鞭小力一点。
这是我今天最后一篇文章了。
希望不要又超额发文。(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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