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做出来的判决
本来就应该贴近社会价值
我这样说好了
假如共产国家也有大法官
共产国家的大法官
个个一定都精通马克斯主义 并引经据典来判决
所以大法官如果贴近台湾的价值观
那是再正常不过的了
一定会有人用废死与同婚来反驳这个论点
那我可以为此修正一下下
大法官其实是在
现在的社会价值 vs 未来的社会价值
中间取舍
而国民党与民众党是 过去的社会价值
当然违宪机率高了
废死与同婚是未来的台湾价值
甚至于 如果有终身监禁取代
民意已近五成可以接受废死
你终究要废死的
何不现在废一废
早废早讨论其他正事
其实有人提出一个妙解
就是宣告死刑合宪
但是执行死刑违宪
宣告的目的是要说你罪大恶极
执行的目的是要顾及人权
其实这就是变相的终身监禁
如果是这样
从此法官不用担心判决死刑了
尽量判大胆判
台湾现在的现况 判无期 关没几年就假释
这样反而才是最糟的 杀人没几年就出来社会乱跑
说回蓝白的过去价值
那都是民进党之前的主张
但大法官585释宪以后
就一定违宪的东西
所以沈柏洋才说难写
你要不违背释宪案之下
又要让立委有调查权
根本就很难做到
勉强做到了
那种调查权根本没意义
所以民进党在585释宪案以后
就舍弃了那种价值
而大法官限缩立委的调查权
其实是有他的逻辑的
立法 监察 司法 三院都有调查权
给调查权的目的都是为了各院能行使职权
司法监察的调查权是为了抓捕与处罚犯罪 匡正社会风气
所以司法与监察的调查权有他的立即性与个案性
司法与监察的调查权比较偏个案也不用太过深入
比如说杀夫案
司法的调查仅仅查到女主角的身份很可怜
求法官轻判
但立法院的调查权就不一样了
立法院的调查权是为了立法
立法院的调查是通案不是个案
立法院的调查也相对司监来说没有那么急迫
不像司法担心时间经过 证据会自然消失 人会逃跑
立法的调查权比较全面比较通案 要比较详尽 兼顾各方
比如说杀夫案
立法的调查就要偏重当时的台湾人权 女权低落
要更深入去调查当时台湾社会的状况
最后生出来的 可能是人权相关法案
而不是杀夫相关法案
由此观之
司法监察的调查权的优先级在立法之前
一个求快 求直接原因
一个求全面 求详尽 求各方看法 求间接造成原因
这里面会有调查权的冲突
如果我是大法官
我就说
要立法可以 但这法要与司监协商
简单来说要司监同意你立院这样修才可以
所以沈柏洋才说难写
费尽心思写出来的东西如果违宪
那还不如不要写
把时间拿去修其他法
如果费尽心思写出不违宪的法条
可能一点威力都没有
结论还是不如不要写
把时间拿去修其他法
终究还是要修宪的东西就修宪吧
把监委改成民选并限定候选人一定要有法律相关证照才能候选
其实以前监委也是民代的一种
所以民代可以监督政府是在说监委
但后来改成总统提名以后
就比较怪了
台湾的立委实在是不够专业
事情又多还要跑摊
如果把监委废掉改给立委
只是变得更糟而已
一些立委都要被关了还给他调查权岂不乱了套
大法官其实正在展现民意
民进党取得总统
立委票数又是民进党最多(选制才造成席次较少)
其实大法官是贴合民意的
国民党要改变现状也不是不可能
先嬴得总统吧
不要明明输了还要一付嬴了的嘴脸
终究还是民意在撑
没吃过猪肉也要看过猪走路
没看到选举也看一下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