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宪法法庭暂时处份案

楼主: perry52 (NicePYa)   2024-07-19 16:15:34
给蓝白粉一点信心好了......
目前看到同意权其中审查期不低于一个月跟准备期至少十天并没有被下暂时处分,所以目
前是可以用的。嘻嘻
(旧版的法条并没有押时间)
第四章 同意权之行使
第二十九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
七条第二项规定行使同意权时,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
投票表决,经超过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为通过。
  立法院依法律规定行使前项规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权时,不经讨论,交付相关委员会审
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经超过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为通过。
  前二项人事同意权案交付全院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审查,自交付审查之日起,期间不
得少于一个月,且应于审查过程中举行公听会,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公民团体及社会公正
人士共同参与审查,并应于院会表决之日十日前,拟具审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之一
  被提名人之学历、最高学历学位论文、经历、财产、税务、刑案纪录表及其他
审查所需之相关资料,应由提名机关于提名后七日内送交立法院参考。
  立法院各党团或未参加党团之委员,得以书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复与其资格及适任性有
关之问题并提出相关之资料;被提名人之准备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被提名人应于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资料之同时,提出结文,并应于结文内记载已据实
答复,绝无匿、饰、增、减,并已提出相关资料,绝无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但就特
定问题之答复及资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诉讼法所定得拒绝证言之事由并提出书面释明者,
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
  全院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就被提名人之资格及是否适任之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与
询问,由立法院咨请总统或函请提名机关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
  被提名人有数人者,前项之说明与答询,应分别为之。
  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前,应当场具结,并于结文内记载当据实答复,绝无匿、饰
、增、减等语。但就特定问题之答复,如有行政诉讼法所定得拒绝证言之事由并当场释明
者,不在此限。
  全院委员会应就司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监察院院长副院长与其他被
提名人分开审查。
第三十条 之一
  被提名人拒绝依第二十九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答复问题或提出相关资料,拒绝依
该条第三项规定提出结文、或拒绝依前条第三项规定具结者,委员会应不予审查并报告院
会。
  被提名人违反第二十九条之一第三项或前条第三项规定,于提出结文或具结后答复不
实、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者,委员会应不予审查并报告院会。经院会决议者,得处新
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之罚锾。
  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立法院所
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引述《wychen (wychen)》之铭言:
: 一、中华民国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4、第25条、第29条
之1
: 第3项、第30条第3项、第30条之1第1项、第2项、第45条、第46条之2第3项、第47条、
第4
: 8条第2项、第59条之1第1项关于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小组部分、第59条之3第2项、第
59
: 条之5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详如附表二),自本裁定

: 告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
: 2二、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45条及第47条规定得暂

: 适用。
: 3三、其余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97&id=35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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