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宪法法庭暂时处份案

楼主: angellll (長尾巴的天使)   2024-07-19 15:58:47
: 推 swbthj: 几乎整部都被暂停 违宪也不远了 223.139.39.101 07/19 15:57
这是第15条
第 15 条
总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发布紧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认时,不经讨论,
交全院委员会审查;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未获同意者,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于立法院休会期间发布紧急命令提交追认时,立法院应即召开临时会,依前项规定处
理。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认时,立法院应于三日内召开临时会,
并于开议七日内议决,如未获同意,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
后发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依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 15-1 条
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之精神,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邀请总统至立法
院进行国情报告。
总统于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于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

新任总统于就职两周内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于一个月内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
第 15-2 条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以上提议,院会决议后,由程序委员会排定议程,就国
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总统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得咨请立法院同意后,至立法院进行
国情报告。
第 15-3 条
总统应于立法院听取国情报告日前三日,将书面报告印送全体委员。
第 15-4 条
立法委员于总统国情报告完毕后,得就报告不明了处,提出口头或书面问题。
立法委员进行前项口头提问时,总统应依序即时回答;其发言时间、人数、顺序、政党比
例等事项,由党团协商决定。
就立法委员第一项之书面问题,总统应于七日内以书面回复。但事项牵涉过广者,得延长
五日。
第 15-5 条
立法委员对国情报告所提问题之发言纪录,于汇整后送请总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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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清德记得遵守承诺
开始到立院国情报告喔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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