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黄国昌在宪法法庭里的谎言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4-07-18 13:11:07
※ 引述《ca5hf1ow (cashflow)》之铭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铭言:
: : 2. 黄国昌说:
: : 监察法的被调查人同样不能请律师,不得拒绝陈述,如果立职法违宪,监察法也一样
: : 错。
: : 监察法与立职法的差别在于,监察法并没有违反义务的后续罚则。立职法有。
: 违反义务的罚则,喔。
: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其实就立法的技术而已,
一个方法是直接罚锾、刑罚(包含罚金),
另一个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给予不利结果,
例如“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于言词辩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
完全看不出来对黄国昌讲的, 有什么好不满的。
: : 3. 黄国昌说:
: : 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是议会自律原则的范畴,大法官原则上不应介入审查
: : 双重标准。如果是2014的黄国昌,早就大吼咆哮了。
: : 本次的立法程序,是否在议会自律原则的范围内,我个人觉得可以讨论,有点擦边球。
: : 但如果黄国昌要坚持现在的说法,那2014的服贸程序绝对比现在更严谨,他当时在反对甚
: : 么?
: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黄国昌搞不好年轻时还用他的帅脸骗过女人,
你在乎?
我是觉得没差, 现在是在讲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合理、合宪性,
又不是在审查他能不能封圣,
封圣也要人死了才能讨论。
: : 4. 吕太郎问:
: : 立法院主张,行政院覆议失败,即使认为法律违宪,也只能接受,理由是什么?
: : 黄国昌答:
: : 当行政院认为立法院的法律窒碍难行时,宪法提供了一个两院间的互动解决机制,而这
: : 个机制,必须要在宪政民主的架构下,在责任政治的原理里面,分别由行政机关跟立法
: : 机关,各自去承担政治责任。因此,这件事情是宪法保留的范畴。在宪法给行政院覆议
: : 权,而且覆议后的结果,行政院只能接受。在这个宪法保留,对于行政院提出法规范违
: : 宪审查适格的限制上,是对于宪法在宪政民主机制下,对于行政权的内在制约。
: : 这很明显就是理亏瞎掰。黄国昌经常这样。
: : 不知道怎么回答时,就喷一堆专有名词,用刁钻的法律术语把听者搞得一头雾水,背后的
: : 目的并不是说服听者,而是想用这一大堆法学术语给听者心理暗示:
: : “我才是专家,你一个外行人听我的就对了。”
: : 但只要是个法律人,就会发现黄国昌绕了半天,其实什么都没说,只是重申大法官的问题
: : 而已。
: 人家讲了理由,你觉得他再绕那OK。
: 问题是,谎言在哪里?
这个“行政院就必须接受”的论点很有趣,
可以用以前大法官自创的少数立委声请释宪权来反驳,
合不合理、能不能被接受, 是一回事;
讲一堆不知所云、喃喃自语的抱怨, 是另一回事。
我是对情绪抒发、抱怨 这种老男人的东西, 不感兴趣。
: : 5. 黄国昌说:
: : 就算被课处罚锾,官员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并不会让官员无所适从
: : 倒果为因。
: : 这逻辑就像,今天立法院订出一条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者,处5~20万罚锾”
: : 你问黄国昌:什么是寻衅滋事?我什么样的情形会被处罚?
: : 黄国昌回答你:你别担心,就算被处罚也可以上法院。
: : 完全没有回答到问题。
: : 事后司法审查,并不能解消法规本身必须符合明确性、比例原则的要求。如果是这样,那
: : 宪法法庭根本不必要存在。
: 就拿警察开单来说吧!警察要开你单,开错了就走行政诉讼,这有什么问题?
: 照你这逻辑,警察开单的权力也要暂时处分了吧!
: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又没有订寻衅滋事, 有什么好不满的?
不确定法律概念 的立法方式又早就被肯认可以了, 吴庚大法官,
因为他很受不了这些年轻学者不长进、都几十年了,
到现在还只会学老前辈在那边明确性明确性的, 看了就烦!!
: : 6. 黄国昌说:
: : 官员被课处罚锾后,如果觉得自己权利被侵害,可以提起裁判违宪审查。眼下还没有真
: : 正的权利侵害(还没有人被实际课处罚锾),就没有暂时处分的必要性
: : 这完全曲解了大法官长年以来所建构的暂时处分,还有宪法诉讼法第43条的概念
: : 什么是暂时处分?他是“预先”保护人民的一个程序。
: : 为了避免在释宪过程中,侵害的人民的权利,“事先”暂停法规的效力,避免人民在“将
: : 来”受到不可回复的侵害。
: : 这点释字585、599都阐释过。
: : 599 的背景,是户籍法规定人民换发生分证,必须按捺指纹。正要实施之际,立法委员针
: : 对该条文提起释宪。当时法规“还没正式开始实施”,“还没有任何人被实际强迫提供指
: : 纹”,大法官就准了暂时处分。
: : 理由是,“如果”户籍法在释宪程序中正式实施,“可能”会对人民的权利造成不可回复
: : 的侵害。
: : 换句话说,暂时处分,从来不要求“现在”已经有人权利被侵害,才能发动。
: : 宪法诉讼法第43条也规定:
: : 声请案件系属中,宪法法庭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遭受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且
: : 有急迫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就案件相关之争议、法规
: : 范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等事项,为暂时处分之裁定。
: : 条文讲得很清楚,暂时处分的功能,是要“避免”人民的权利被侵害。
: : 所谓“避免”不论依照文义或者法规目的,都是指“事先预防”而言。
: : 黄国昌此言完全在胡说八道。
: 不是人民的权利被侵害,是可预期的人民的权利造成被不可回复的侵害。
: 按照你这种逻辑,也有被关冤狱的,那是不是也来个暂时处分不要关了。
: 人民被侵害的时间可以回复吗?
: 警察开你单浪费你时间去跑行政诉讼的时间可以回复吗?
: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这没什么好讲的, 因为台湾实务就是一直没有订出个标准,
有谁的案子进了法院可以慢慢拖、不急的?
腿都断了、头都破一个洞了, 车祸赔偿诉讼还要搞三年, 对吗?
拜托!! 觉得案子都不急的, 只有法官, 因为不干自己的事,
自己的小孩的话, 光是被老师打一巴掌, 都是十万火急、需要立刻得到道歉,
因为: 小孩的教育、小孩的自尊, 不能等!!
换言之, 在实务一直没有标准情况下,
这里就是法官、大法官可以胡说八道的地方,
俗称: 法官保留!
没什么好争的, 怎么讲都对, 也怎么讲都不对,
它只剩一个功能: 试水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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