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mp2j (Lockel)》之铭言:
: 先讲结论。
: 黄国昌每一次发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误导听众的嫌疑。
: 每一次发言,都会传递错误或者半真半假的资讯。
: 1. 黄国昌说:
: 证人可以请律师,超越诉讼法对于证人的保障
: 错。现行法条根本不是这样写。
: 证人能不能请律师,取决于主席同意。
: 此外,刑事诉讼实务花了很多年去纠正“以传唤证人之名讯问被告,不让被告请律师”的
: 问题。侦查程序中如果发生这种情形,会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层层的合法
: 性筛选。
: 本次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证人的身分传讯被调查人”呢?
: 依照现行法,没有任何机制可以防范这种情形。
: 即便是以被调查人的名义传唤,主席禁止他找律师,也是完全合法的。
讲这么多,刑事诉讼实务花了很多年纠正,在刑事诉讼证人就是"不能"请律师嘛!
难不成刑事诉讼是:证人可以请律师,但检察官可以决定同意与否?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 2. 黄国昌说:
: 监察法的被调查人同样不能请律师,不得拒绝陈述,如果立职法违宪,监察法也一样
: 错。
: 监察法与立职法的差别在于,监察法并没有违反义务的后续罚则。立职法有。
违反义务的罚则,喔。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 3. 黄国昌说:
: 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是议会自律原则的范畴,大法官原则上不应介入审查
: 双重标准。如果是2014的黄国昌,早就大吼咆哮了。
: 本次的立法程序,是否在议会自律原则的范围内,我个人觉得可以讨论,有点擦边球。
: 但如果黄国昌要坚持现在的说法,那2014的服贸程序绝对比现在更严谨,他当时在反对甚
: 么?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 4. 吕太郎问:
: 立法院主张,行政院覆议失败,即使认为法律违宪,也只能接受,理由是什么?
: 黄国昌答:
: 当行政院认为立法院的法律窒碍难行时,宪法提供了一个两院间的互动解决机制,而这
: 个机制,必须要在宪政民主的架构下,在责任政治的原理里面,分别由行政机关跟立法
: 机关,各自去承担政治责任。因此,这件事情是宪法保留的范畴。在宪法给行政院覆议
: 权,而且覆议后的结果,行政院只能接受。在这个宪法保留,对于行政院提出法规范违
: 宪审查适格的限制上,是对于宪法在宪政民主机制下,对于行政权的内在制约。
: 这很明显就是理亏瞎掰。黄国昌经常这样。
: 不知道怎么回答时,就喷一堆专有名词,用刁钻的法律术语把听者搞得一头雾水,背后的
: 目的并不是说服听者,而是想用这一大堆法学术语给听者心理暗示:
: “我才是专家,你一个外行人听我的就对了。”
: 但只要是个法律人,就会发现黄国昌绕了半天,其实什么都没说,只是重申大法官的问题
: 而已。
人家讲了理由,你觉得他再绕那OK。
问题是,谎言在哪里?
: 5. 黄国昌说:
: 就算被课处罚锾,官员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并不会让官员无所适从
: 倒果为因。
: 这逻辑就像,今天立法院订出一条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者,处5~20万罚锾”
: 你问黄国昌:什么是寻衅滋事?我什么样的情形会被处罚?
: 黄国昌回答你:你别担心,就算被处罚也可以上法院。
: 完全没有回答到问题。
: 事后司法审查,并不能解消法规本身必须符合明确性、比例原则的要求。如果是这样,那
: 宪法法庭根本不必要存在。
就拿警察开单来说吧!警察要开你单,开错了就走行政诉讼,这有什么问题?
照你这逻辑,警察开单的权力也要暂时处分了吧!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 6. 黄国昌说:
: 官员被课处罚锾后,如果觉得自己权利被侵害,可以提起裁判违宪审查。眼下还没有真
: 正的权利侵害(还没有人被实际课处罚锾),就没有暂时处分的必要性
: 这完全曲解了大法官长年以来所建构的暂时处分,还有宪法诉讼法第43条的概念
: 什么是暂时处分?他是“预先”保护人民的一个程序。
: 为了避免在释宪过程中,侵害的人民的权利,“事先”暂停法规的效力,避免人民在“将
: 来”受到不可回复的侵害。
: 这点释字585、599都阐释过。
: 599 的背景,是户籍法规定人民换发生分证,必须按捺指纹。正要实施之际,立法委员针
: 对该条文提起释宪。当时法规“还没正式开始实施”,“还没有任何人被实际强迫提供指
: 纹”,大法官就准了暂时处分。
: 理由是,“如果”户籍法在释宪程序中正式实施,“可能”会对人民的权利造成不可回复
: 的侵害。
: 换句话说,暂时处分,从来不要求“现在”已经有人权利被侵害,才能发动。
: 宪法诉讼法第43条也规定:
: 声请案件系属中,宪法法庭为避免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遭受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且
: 有急迫必要性,而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就案件相关之争议、法规
: 范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等事项,为暂时处分之裁定。
: 条文讲得很清楚,暂时处分的功能,是要“避免”人民的权利被侵害。
: 所谓“避免”不论依照文义或者法规目的,都是指“事先预防”而言。
: 黄国昌此言完全在胡说八道。
不是人民的权利被侵害,是可预期的人民的权利造成被不可回复的侵害。
按照你这种逻辑,也有被关冤狱的,那是不是也来个暂时处分不要关了。
人民被侵害的时间可以回复吗?
警察开你单浪费你时间去跑行政诉讼的时间可以回复吗?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 7. 黄国昌说:
: 即时回答,包含但不限于“立刻”回答,而是诉讼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 这边声请方打脸得很漂亮。可以去看看他的论述。在2小时43分左右处。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x1Qb-ocneo
: 此外,如果“即时”不是立刻,那到底多久?
: 这就凸显本次法案东抄西抄,乱抄一通的问题了。
: 按照黄国昌的说法,所谓的即时,是民诉法上的概念。包括这一次开庭日,或者下一次的
: 开庭日,都涵摄在内。
: 问题是,国情报告一年只有一次,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下一次开庭日”,所以立职法里面
: 的即时,根本不可能按照民诉法的即时去做解释,必然有不同于诉讼法的内涵。黄国昌在
: 这里引用最高法院见解,解释即时的概念,本身就有体系错乱,张飞打岳飞的感觉。
: 那到底什么是即时?
: 参照立法者的原意还有文义,不可能是指下次国情报告。
: 是明天?下个礼拜?还是下个月?
: 貌似立法者在这里想要保留一点决定空间,黄国昌也说国情报告的具体方法应该由党团协
: 商决定,则立法院可以依照个案情形弹性的决定到底总统应该何时、用什么样的方式回答
: 问题。但这样解释,不就包含了“立刻”吗?毕竟立法者有决定权,法条也没有排除立刻
: 要求总统回答的情形。
: 综言之,依照黄国昌的说法,似乎总统该依照什么程序回答,立法院(党团协商)说的算。
: 问题是,宪法有赋予立法院这种权力吗?总统有义务依照立法院要求的时间、方法,回答
: 立法委员的问题吗?如果立法院协商后是决定让总统立刻回答,可以吗?这应该才是最关
: 键的问题,但黄国昌却刻意避谈。
: 当然他避谈关键问题也不是第一次了。
都看到这里了,照你所言是不是避谈=说谎?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 8. 朱富美大法官问:
: 藐视国会罪是抽象危险犯吗?是否单纯的虚伪陈述,而不需要在具体个案里发生任何
: 足以影响议事程序的危险,就构成犯罪?
: (按照目前实务见解,单纯的虚伪陈述,并不构成伪证罪,个案中还必须足以影响裁判
: 结果)
: 黄国昌:
: 我们的藐视国会罪,比德国、美国还要具体明确。
: 首先这根本没有回答到问题。
: 此外,他还试图误导大法官。美国跟德国,根本不处罚“质询”,何来能够跟我国的扩权
: 法案相提并论?
: 再者,黄国昌强调,听证时,会针对具体议题、具体事项进行发问,藐视国会只罪针对这
: 些提问发动,没有不明确的问题。但质询呢?请问质询时,立委的问题很具体、范围很明
: 确吗?
: 最后,黄国昌再次误导听众,说眼下还没有任何人被指控藐视国会,所以不存在暂时处分
: 的急迫性。这又再次混淆了暂时处分的概念,如前所述,暂时处分并不要求“现在”有人
: 被依照法规处罚或者追诉为必要,而是只要此刻不暂时处分,未来将无法阻止人民的权利
: 被侵害即可。
: 暂时处分着眼的一直是未来,而不是现在。
你是不是也在试图引导大家认为黄国昌说谎呢?
为什么不直接讲,黄国昌说谎的具体内容?
看起来你跟你口中的黄国昌满像的。
同8.懒得讲了。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 9. 黄国昌:
: 监察权是对人,国会调查权是对事,两者并不一样
: 错。姑且不论对人对事能不能这么清楚分割,黄国昌连监察权都扭曲了。
: 监察权,除了弹劾以外,还有纠举、纠正。
: 纠举是对人/纠正是对事,监察院是既可对人,也可对事。
: 所谓“举人正事”,正是由此而来。
: 黄国昌为了正当化自己立法院抓弊案的合宪性,刻意缩小了监察院的权限。
: 最后争议还得回归,“抓弊案”是立法院的宪法上职权吗?为了抓弊案而行使调查权,符
: 合释字 585规定,只有行使宪法上职权时,才能发动调查权的要求吗吗?
: 至少许宗力认为不是。
: 这点黄国昌也没有任何论述,有的只有故意误导。
: 此外,国会调查权,真的只对事吗?从照立职法,完全不是如此。
: 依照条文,立法院想要针对个人发动调查,完全是可以的。即便不想那么明目张胆,也可
: 以假借对事的名义,去发动对人的调查,现行法对此并没有防范措施。
: 换句话说,黄国昌所谓监察权只对人、国会调查权只对事云云,完全是谎言。
纠正权对的事跟黄国昌国会调查权对的事情是一样的吗?
本质上就完全不一样,按照你认为黄国昌的谎言逻辑,
你应该是认为一样的吧?
按照你1.的叙述,现行法难道就不能用证人名义传唤被告吗?
不要说什么实务花了很多年纠正这种蠢话,怎么不是从法条上直接纠正?
所以嘛,谎言在哪里?
: 10. 结论
: 听黄国昌讲话真的很痛苦。
: 我还以为在节目上,那种绕来绕去的说话方式,是考量听众没受过法学教育,故意把问题
: 讲得很复杂,以误导听众。
: 没想到,上了宪法法庭,他还是一贯的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碰上任何问题,就是长篇大
: 论,把同一句话换个说法讲五六次。
: 很明显是太常开直拨,把大法官也当作智识不足好唬弄的小草了。
照你的逻辑看你的内容也真的很痛苦,因为通篇黄国昌式发言,
唯有9.有提出黄国昌字面意义上的谎言,捕风捉影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