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外快的举动,法令无从限制
《立法委员行为法》就薪酬的部分,只有粗略提到“待遇之支给,比照中央部会首长之标
准”(第十三条)
至于更细部的规定,法规没有明确指明
仅表明“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献”(第十八条第一项)
因此立委成为网红后的抖内收入
除非要明文予以限制(或扩张解释“政治献金”的定义),否则理论上阻止不了他们去收
取、使用...
※ 引述《asassbulu (哈哈哈)》之铭言:
: 蛮多跑立院的老记者都很反感
: 讲的都是坏处
: 最直接的就是根本不能专心审法案
: 还有边开会边开直播收斗内的
: 更深影响,让立委变成声量的工具
: 如果要当网红
: 干嘛浪费人民纳税钱
: 很多没开直播的立委,也是很优秀啊~~
: 而且现在立院都有自己直播系统,也不用担心人民不能直接监督
: 想了一想
: 好像立委开直播没什么好处耶
: 甚至连助理都能开直播了
: 这个也算乱象了吧
: 这不是更应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