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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文/法操司想传媒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赖清德总统、行政院以及监察院,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刑法
新增藐视国会罪等国会改革法案,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
也火速在7/11号进行准备程序,一起来看看各方的意见吧!
黄国昌:相对人的受通知权没受到保障
刚开庭时,相关机关—立法院的黄国昌委员即表示有程序事项要提出,他说在7/5才收到
宪法法庭通知书,上面说是依宪法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听取意见,但后来又说是言词辩论准
备程序,这两者的防御标的根本不同。
也表示一直都没收到声请书,所以只能声请卷宗阅览,并直到开庭前一天的下午3点才获
知可以阅览卷证。声请人诉讼标的等放在附表的资讯也都没有上网,导致他们根本无法得
知诉讼进行到什么阶段、要防御的标的是什么?批评相对人的受通知权没受到保障。
对此,审判长许宗力大法官表示,本次开庭是为了处理暂时处分而行准备程序,相关的资
料都已上网公告。之后也打断黄国昌的发言,说时间宝贵、直接开始准备程序。
总统诉代:紊乱宪法双首长制、破坏权力分立
一开始由声请人方发言,总统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暂时处分之裁定因其性质,开庭并非常
态亦无先例。宪法法庭本次特别慎重其事,预先依法适时通知召开本次准备程序,不应受
无端指谪。并提到国情报告及人事同意权行使等相关规定,程序上违反公开透明(举手表
决)及民主原则,这是紊乱宪法双首长制、破坏权力分立。而要求总统接受询答,使权力
分立、宪政秩序产生倾斜,有不可回复及急迫必要性,希望宪法法庭就本件裁准暂时处分
。
行政院诉代:以质询之名行调查之实!
行政院的诉讼代理人表示,立院扩大人事同意权导致随便就可以“资料不齐”等理由否决
人事任命,影响行政院人事权。(举例:傅崐萁曾表示“要让民进党找不到人当部长”)
。禁止反质询、不得拒绝提供、隐匿资料等规定则不明确,且完全取决于主席个人之立场
与好恶,而强迫揭露行政机密资讯也具有不可逆性(举例:马文君委员要求参谋总掌提供
作战任务资料,中国也有相关报导)。而且将高度不确定概念入罚,让辩论跟沟通丧失功
能。批评立法院扩权是以国情报告使总统行政院长化、透过人事同意权瘫痪人事,并以质
询之名行调查之实!
民进党团诉代:应回复至国会未扩权前之状态
立院民进党团之诉讼代理人表示,立法院调查权之限制,应该由行政首长选择公不公开资
讯,若有争执时应进行协商,但绝不是由立法院迳行决定。而国会扩权法案让某个会议的
主席即可以不经过院会,就透过调查专案小组,要求提供资料并传唤相关人员,且广泛以
民众为对象。这对于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国家安全机密、人民不
表意自由、新闻自由、个人隐私、企业营业秘密等基本权都是侵害。认为现在立法权与人
民主仆易位,破坏权力分立、毁宪乱政。宪法法庭应该裁准暂时处分,回复至国会未扩权
前之状态,避免宪政危机的扩大,才是福国利民之举。
立法院:过去行政立法失衡
接着轮到相关机关立法院发言,首先表达现在立院行使职权的困境,包含行政机关可以自
行选择提供哪些资料、决定涂黑遮蔽哪些部分(举例:数位身分证资料几乎整本涂黑),
由于行政立法失衡,导致仅仅有调阅权无法发挥监督功能,像过去独裁政体在疫苗、口罩
、快筛、光电……到底花了多少的钱。
立院主张总统的声请不合法,因为尚未行使职权(至今未受邀国情报告),不符合法定要
件;行政院声请不合法,因为未具体说明如何行使职权或适用法规有宪法疑义,且移请覆
议之法案,经决议维持原议案后,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不得再行释宪,否则覆议将
形同虚设;监察院声请不合法,因为三读内容未涉及纠正纠举弹劾等件察院宪法职权,且
立院与监院调查权不冲突;立院民进党团则是将法条以“包裹式声请”,没有叙明违宪理
由,只是抽象的预为审查。
黄国昌:立法院对事、监察院对人
黄国昌委员表示不能忘记正当法律程序,宪法法庭将当事人的听审权跟一般的公开资讯混
淆,影响到听审的事先通知权。而对于监察院的职权,他表示立院调查对的是“议案、事
”,监察院调查权才是对人(可以弹劾),且三读的规定让证人有拒绝证言的权利,甚至
超过司法权证人的保障(可以带律师),相对来说,监察院调查权的行使才更有违宪的风
险。
再回应声请人提到议事举手表决违反公开透明一说,黄表示《立法院议事规则》第35条本
来就有“举手表决”此一方法,且当时是因民进党立法委员暴力杯葛才被迫使用此方式,
主席在此情况下还是坚守合法手段进行表决。
最后再批评相对于国会改革法案缜密的程序,2019年5月民进党团强行将《公民投票法》
迳付二读才更有违宪疑虑。
翁晓玲委员:要符合人民期许
翁晓玲委员表示调查权受处罚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声请人认为的急迫性、侵害都是凭想
像。并说国会改革是民众之期许,宪法法庭若才准暂时处分可能会受到民众之批判。
仉桂美副教授提到,质询权跟调查权是监察院多虑了,两者并不扞格。而人民知的权利而
非为了立法院,因为当很多资料都看不到的时候,是让人民知的权利受到践踏。并以美国
脸书案举例,认为系争法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违宪”才可以暂时处分,而国会改革法案
连直接适用的空间都还没有展现,何来急迫性?
陈清秀教授则表示国情报告是宪法增修条文内就有的规定,现在只是更具体化,落实主权
在民、民意政治的精神。由于现在总统大选是采“相对多数”,因此可能出现不到半数人
民支持的“少数总统”,导致统治的正当性基础不足。国情报告可以让总统交流意见、倾
听民间疾苦,让其施政正当性符合民意政治精神。而总统身为政策决策者,也让其符合责
任政治精神。
强化调查权是因为行政机关逃避质询,造成立法品质低落。我们需要资讯的透明化,也能
防止贪污舞弊。
最后是大法官询问时间,大法官们先后提问包含:于行政院提出覆议案未果后,行政院倘
认为法案违宪,是否仍应执行或得循何途径解决此困境?宪诉法第65条规定国家最高机关
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之争议,经争议之机关协商未果者,得
声请宪法法庭为机关争议之判决。声请人不采此途径,而依宪诉法第47条第1项规定声请
法规范宪法审查,其理为何?倘总统拒绝立法院院会提出总统国情报告之邀请,立法院将
如何因应?立法院之陈述意见是否意在挑战司法院释字第585号解释所建立之作成暂时处
分原则?……等问题。
行政院就覆议后释宪部分,表示覆议结果是政治性决定,并不代表行政院认为有违宪不可
提出释宪。强调怎么可以放任违宪的法案?所以当然可以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以维护宪
政秩序。
黄国昌委员则表示,总统国情报告不是这次创设的,而是宪法增修条文既有的规定,纵然
过去修宪时学界对此就有批评,但确实是在宪法中的内容。在本次三读“前”的立院职权
行使法,就已经有总统可以在立院邀请下、或是经立院同意后自行前往立院报告之规定,
修法后则是多了经由党团协商决定总统“来了以后会发生什么事情”。那总统如果受邀后
不来怎么办?黄表示“坦白说也不能怎样。”
而藐视国会罪的部分,黄国昌表示比起德国、美国的规定,我国的规定一定是更明确、适
用范围更限缩。至于声请人所认为的急迫性,他认为制度都还没开始运作,甚至从从三读
通过到今日为止,除了暴力打架之外,没有人在个案受到立法院压迫而受到急迫的危害。
至于立法院调查权的规定也不是现在才有,而是宪法第67条的规定,只是现在将其落实。
民进党立院党团表示应该要避免实害发生,像是行政机密等不可回复的损害,因此整套都
有暂时处分的必要。立院以德、美两国举例,但我国不是标准总统制或是内阁制的情况,
立法例根本不一样。
柯建铭委员则批评,蓝白合作起来做一个违宪乱政、以及一权独大。并问我们国家到底是
有两部宪法吗?为什么要用国会多数,让我们在国会里面行使职权完全被剥夺,“我们的
质询完全被剥夺、法案完全被否决,30年来没有人这样”。认为这是在破坏程序正义,是
宪政危机。
最后因为程序已经大幅超过预计的时间,但大法官们仍认为各方有不少问题没有正面或是
完整的回复,因此请两造皆在三日内提出书状进行补充。庭末,审判长宣布准备程序终结
,言词辩论程序期日则定在8/6,将持续进行整天。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其实我不懂黄国昌为什么开头要强调
相对人无法得知诉讼进行到什么阶段、要防御的标的是什么?
连我一个只是个法律小白都知道
开的是立院扩权法案的暂时处分准备庭
为什么要采取暂时处分
也就是声请方认为有违宪之虞的法案
可能会对人民造成基本权利上的侵害
一开始就强调不知道要防御什么?
这不就说明了相对人完全不清楚
法案会造成什么不可回复的权利侵害
也就是立法的过程中完全没有考虑过权利侵害的部分
你应该要说明的是法案通过在基本权利的侵害
与所能得到的公共利益之比较
并说明在释宪完成前法案并不会造成不可回复的侵害
这种诉讼策略应该就是法庭上的拖延战术吧
所以审判长会制止黄国昌
其实有趣的是行政院诉代
不知道是不是临时还是本来就预测到相对方会有攻击宪法法庭的策略
用投影片说明
宪法法庭本次特别慎重其事,预先依法适时通知召开本次准备程序,不应受
无端指谪
先臭了黄国昌一顿
接着就是陈述扩权法案造成的宪政危机及基本权利的侵害
接着说明如果暂时处分通过与否
所造成的利益衡量
显然裁定暂时处分通过回复于国会未扩权之状况
所产生的不利益是较小的
因为本人只有看到声请方陈述部分
从这部分来看
看起来声请方的策略是比较清楚的
而相对方似乎不清楚了宪法法庭的意义
一开始就在枝微末节花了很多时间陈述
我想黄国昌可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宪法法庭之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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