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塔绿班浮木 吴子嘉 07/12 宣判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7-12 21:37:48
※ 引述《ozjucka (JACK)》之铭言:
: 岛主判赔300万可上诉
: 男神时钟赢了,绿畜可以一吐这几天怨气
: 时钟2026再战台北市长稳了吧
: 政黑粉怎么看?
再看“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诉字第 502 号”民事判决摘要:
(一)言论自由和名誉权,都是人民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应给与相等之保障,二者有所冲突
时,法院应予以权衡。如果是“客观事实陈述”(事实性言论),亦受言论自由保障,在
他人主张因“客观事实陈述”导致名誉权受侵害时,法院不会要求该言论客观、绝对真实
性,否则将会造成言论自由之过度限缩。但是,如果该“客观事实陈述”与事实不符时,
表意者应尽“合理查证义务”后始发表言论,以免轻率、恶意的表意者刻意捏造、散布错
误的事实,导致嗣后言论自由市场在讨论时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而造成错误的结论。
而且,因为网络言论散布极快,一旦有“假讯息”、“错误言论”产生,被害者难以事后
澄清以回复名誉,所以法院在权衡言论自由及名誉权保障时,应更需要注意此问题。
(二)被告在本件法院审理时,改称其言论内容称“贪污”,是指原告任凭有心人士居中协
调,签署高额BNT疫苗采购案,将会使我国受有美金1亿元的价差,强调原告决策有误,有
图利之嫌,并非指原告真正拿走美金1亿元,因为交易没有完成,根本不可能发生贪污。
但对照被告系争言论,显然没有上开改称的内容,被告上开改称的内容是在本件审理中所
为事后辩解,并不可采,本院仅针对系争言论当时发言内容审理。
(三)被告系争言论与事实不符:
有关疫苗采购过程及卫福部是否有给付定金的事实,经讯问证人林全、原告及调取东洋公
司前总经理施俊良在其他刑事案件中的陈述,认定卫福部系先与东洋公司(受上海复星公
司授权)洽商采购事宜,因卫福部采购剂量为200万剂,故东洋公司提出报价每剂美金
78.36元,东洋公司自认该金额过高,故主动于109年11月3日终止洽谈。香港雅各臣公司
与卫福部洽谈,因未提出正式授权文件,故没有达成任何数量、价格之合意或任何草约,
于109年10月26日经卫福部通知后即未有后续洽谈。德国BNT公司于109年11月11日主动与
卫福部洽谈,磋商后卫福部欲采购500万剂,每剂金额美金43元,后来BNT于110年1月15日
回复暂停签约。没有证据证明卫福部在上开洽谈期间有给付美金5000万元的定金。
(四)被告就系争言论未尽合理查证义务:
1、被告发表言论的资讯来源,为证人王国纶所提供,然而王国纶的资讯来源,大多来自
上海复星公司总经理黄献辉,黄献辉提供的资讯也多半是“据闻”而来,证人王国纶作证
时也承认其没有对于黄献辉提供的资讯多加查证,被告仅凭此即发表言论,即属轻率。
2、证人王国纶提供给被告的文书,其中“草约”经过证人林全证述否认看过,契约架构
不符合东洋公司当时谈判的架构,采购剂量及金额与东洋公司所给与报价不同。且“草约
”的时点亦与东洋公司或BNT与卫福部洽谈时间不符,真实性有疑。此外,证人王国纶和
黄献辉、施俊良的微信对话纪录都只是黄献辉、施俊良听闻他人所言后的发言,香港雅各
臣公司函询文书不能证明该公司与卫福部间有何协议。依上开证据不能认为被告已尽合理
查证义务。
3、证人王国纶在作证时,明白否认曾跟被告说原告或苏贞昌有贪污、图利或取得其他不
法利益的事情。被告就其称原告有贪污情事,亦无另外举证。被告就此部分的陈述,并没
有为任何合理查证。
(五)综上,被告发表之系争言论因称原告有贪污、图利或取得不法利益美金1亿元,侵害
原告之名誉权,因为被告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又没有尽合理查证义务,所以不能阻却违法
,应对原告陈时中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给付原告慰抚金。就慰抚金金额高低之审酌
,本院是依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能力、加害程度,以及被告曾经在本件以前多次侵害
他人名誉权遭求偿败诉,应该十分了解发表事实性言论前须尽合理查证义务,而且被告以
网络散布错误言论造成原告陈时中名誉权情节重大,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300万元慰抚
金为适当;逾此范围之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大概只能说,当初弃卫福部、转投台北市长竞选,策略上似乎有误
正确来讲,应当是继续待着直到本来的任期届满,而不是半途换将、进而“辜负”自己的
专业背景...
至于赔偿金额部分,似乎也有“累犯”条款的存在
但就算历经这次的教训,大概还是学不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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