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蔡宗珍大法官到底在讲什么?

楼主: chunzheng (听巴哈)   2024-07-12 06:47:16
※ 引述《menesn (迷思)》之铭言:
: 蔡宗珍大法官阐述问题的时间
: 又臭又长
: 跟其他大法官比的简单扼要比起来
: 实在叹为观止
: 她到底在讲什么南北
: 不愧是蔡英文在2019年提拔的人马呀
: 在宪法法庭上可以这样秀下限
: 然后语助词这么多
: 我以为大法官应该要口齿清晰才对吧
: 这个。。。婀。。。
: 每讲几句就
: 这个。。。婀。。。
: 再来几句
: 这个。。。婀。。。
蔡宗珍大法官的问题重点:
1、立法院代表表示这次增修条文不能成为暂时处分的标的,但蔡宗珍认为这次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增修条文涉及各个宪法机关的权限,319真调会条例虽主要涉及行政院与立法院的权限争议,但释字585号针对319真调会条例也可以做成暂时处分的标的,只是当时没有做成暂时处分的必要,所以立法院代表是不是想根本挑战释字585号做成暂时处分的基本原则?
2、这次增修条文对于总统、行政院相关部会,一般人民课与义务的规定,是否有“拘束力”,这些规定是否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第二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些规定是否已经是涉及其他宪法机关权限行使的宪政争议?
4、承上,如果已经存在宪政争议,又存在相关权利或公益遭受波及,那做成暂时处分究竟有无不利益?
5、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1是否有明年2月1日前适用的余地?第一项是否有建立了总统应至立法院备询的义务?
6、46条第一项但书规定(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之设立,均应于立法院会期中为之。但行使调查权及文件调阅权之时间不在此限。)是不是没有拘束力?
7、为何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中课与人民配合立法院行使职权的义务?义务违反还可以施以相关制裁,依据为何?
蔡宗珍很明显的作为大法官还真的有点菜,表达能力不足
1、黄国昌第一个问题就已经回答了,他们没有认为这次增修条文不能作为暂时处分的标的,而是认为声请人的没有提出这次增修条文有满足符合宪法诉讼法第43条声请暂时处分的要件。
简单说就是增修条文当然可以成为暂时处分的标的啊,但是声请人要提出如何满足宪诉法第43条的要件,声请人没有提出啊
2、第二、三、四题基本上是同一题,蔡宗珍真正想问的是第四题,凭什么不能做成暂时处分?这代表蔡宗珍已经有心证要做成暂时处分了。
3、蔡宗珍真的理解力很差,第五题她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1第一项是否课予总统备询的义务?是否在明年2/1有适用新法的余地?15-1明明是邀请总统至立院做“国情报告”,什么时候是要总统来“备询”了?第二项翁晓玲也回答了今年赖清德是不用来做国情报告,要明年2/1才适用。再来15-1条第一项只是将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具体立法,也是“邀请”,又不是“要求”总统“应”至立法院,这哪有课予义务?尤大法官询问总统不来立法院能干嘛时,黄国昌就回答不能干嘛了,可见蔡宗珍不是没在听前面的ꘊ^答,就是理解力太差。
4、第七题这个问题黄国昌也回答了,依据就是释字585,确认立法院的调查权,以及对违反调查义务者的裁罚权,蔡宗珍大法官问这问题让人怀疑她到底有没有看过释字585号?
以下节录释字585号
https://i.imgur.com/6p7UbmY.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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