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113年7月5日应讯前之当日上午,即以LINE通讯软件传送讯息予其秘书施○廷,
其讯息内容与被告应讯时答辩方向相同,可见被告于应讯前已经有管道得知检察官之侦办
内容并拟妥答辩方向,并在应讯前将所拟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廷。被告之秘书施○廷作为
被告与他人之沟通联系管道,亦多次居间为廖○松、廖○廷与被告传递讯息,足以居于传
递案情讯息之重要地位,参酌被告于第一次应讯前,已有将自己答辩方向传送给施○廷,
显见确实有串证之疑虑。
这段文字其实就是在说,第一次应讯前郑有传讯息给秘书,但真正有串证事实应该是要秘书
再把相关讯息传给其他相关人,所以没有真正发生串证的事实。很多人没有看清楚,
被告之秘书施○廷作为被告与他人之沟通联系管道,亦多次居间为廖○松、廖○廷与被告传
递讯息,足以居于传递案情讯息之重要地位
这段文字,意思是以前秘书会居间传递讯息给廖,所以这次可能会再担任讯息传递,
如果说这次已经传了,那又怎么会用”足以”
这字眼呢?所以,是有串证疑虑,而非有串证的事实,很多新闻都在乱下标题。
另外也没有说,之前传递讯息是怎样的讯息,可能只是联络一般事项而已。
还有就是,提前知道内容这件事,我觉得可以是很严重的,如果高官可以渗透到检调,互通
情报,那是一件很邪恶的事,也要一并抓出来。但我觉得也是要看知道怎样的内容,
例如,原本有一个新证据,只有检调知道,也没跟任何人说,但郑却知道了,那当然就是内
鬼通风报信,赞成全面彻查。但如果只是知道一些廖因为交保回来 可能告知郑的事 那似乎
也是一般的状况吧! 我是觉得要看判决书有没有更多细节,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