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时论广场》政治争执 大法官不应审理(黄

楼主: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4-07-10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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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论广场》政治争执 大法官不应审理(黄东熊)
19:112024/07/10
言论

黄东熊
国会改革法案,赖清德总统及行政院、监察院、柯建铭等51立委共4案声请暂时处分,宪法
法庭10日将开庭审理。(本报资料照片)
字级设定:小中大特
最近,在媒体上闹得轰轰烈烈、由立法院所通过的国会改革相关法案,虽经执政当局退回立
法院覆议,但覆议不通过,故执政当局乃声请宪法法庭审理,但这势必将产生司法权与立法
权之分际的问题。
国会改革修法生效后,总统、行政院、监察院及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宪
法法庭于10日进行准备程序。我国宪法第44条虽有规定,“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
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但此规定并无法解决眼前所产生的问
题。
于此,不妨先来观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的1947年,日本所制定的“有关在参众两议
院之证人之具结及证言之法律”第6条第1项规定,“依本法具结之证人如作虚伪之陈述时,
处3月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7条第1项又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院,或于现在坐
位上拒绝被要求须证言之事项,或不提出被要求须提出之文书,或证人拒绝具结或证言时,
处1年以下监禁,此亦即为比徒刑较轻微的“不服劳务之自由刑”,或是10万日元以下罚金

该法第8条第1项前段规定,“各议院或委员会或参众两议院之合同审查会如认为证人有触犯
前二条所规定之罪时,应提出告发”;第9条并规定,“对证人或其亲属,无正当理由,就
该证人之到院或证言或提出文书之事,强求见面,或恐吓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
下罚金”。
上揭法律规定,日本于1947年施行至今,已有77年之久,但在日本从未听闻有人主张这些规
定有违宪之嫌。最近我国所通过的国会改革法案,其中有关国会侮辱罪的法律条文,若无超
越上述日本的法律,则显然无违宪可言;反之,如有超越,我国宪法法庭是否应审理此案件
?就此,笔者大胆提出对此事的看法,以供我国大法官诸公参考。
首先,日本最高法院向来以司法不干预政治问题为理由,拒绝审理政党之间政治问题的纠纷
,用以保持清高地位,以免伤及国民对其所作判决之信赖。日本最高法院的这种作风,是否
可作为我国宪法法庭之参考?
其次,大法官诸公如不赞同此看法,则谨请大法官诸公想想,现在之大法官均由民进党籍的
总统所提名,并经由当时立法院民进党籍立法委员占绝对多数的立法院所同意,而被任命之
,故现在的宪法法庭如作出有利于民进党的判决,则不论以任何理由,均难免使宪法法庭的
公正性、公平性立即破产。
故笔者认为关于政党间政治问题的争执,仍学习日本最高法院的作法,拒绝审理,比较聪明
。盖政党间之政治问题与争执,本来则应于立法院解决也。
(作者为国立中兴大学前校长)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我以为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适用的是中华民国宪法。
怎么这位前校长大人拿来讲的是日本宪法呢?
原来台湾现在是日本的台湾道啊?
如果认为大法官人士任命有问题,那么应该去修宪改善。
怎么会直接否认释宪制度的合法性呢?
笑死,真的很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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