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今天宪法法庭,蔡宗珍大法官的部分

楼主: speedoflight (光速)   2024-07-10 20:50:06
蔡大法官:
立法者制订法律后,一般来说,立法者的意志不是客观法律效力认定的主要依据,立院也
不可能垄断或主导法律解释权。但是立院职权行使法是立院涉己职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则
必然成为例外。
请教立法院代表:
1.立法院代表说本件不能成为作为暂时处分的标的,立法院代表是否想根本挑战释字第
585号解释,针对当时释宪标的所作成暂时处分的基本原则?
2.今天审议的相关条文,这些规定课予政府人员及人民相关义务,请问这些规定是否对该
等人员有拘束力?如果有拘束力,当中涉及课予义务者,是否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如
果是,这些相关规定透过立院职权行使法形成法律层次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客观上是否
已经形成宪政争议?如果已经存在宪法上争议、已经涉及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创设与互
动,此些争议是否必然连结到各该机关人员的宪法上职权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这些权
利与公益遭受波及的前提成立,则作成暂时处分究竟有何不利益?
3.15-1是否建立总统应至立法院备询的义务?46-1但书是否为训示性规定?为何?
4.为何立院职权行使法课予人民一般性配合义务,并对违反者施以制裁,依据为何?
结果我们的黄大委员-网红怯战神-国葱就只能答非所问
根本无法回答这些问题
尤其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律约束力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他根本就答不出来
484蔡大法官问的问题太难了、太专业了
才害得我们的葱哥当场整个被电爆下不了台?
P.S.国考生可以练习试着拟答这些问题,搞不好下次国考就会考类似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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