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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1.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重点节录
被告离开桃园市长职务逾1年半,无串证、灭证可能性,认无羁押必要,显然忽略
被告的实质影响力,容有再斟酌之余地。爰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妥适裁定。
最后还是写不得再抗告
高等法院的新闻稿出来了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803-2498367-d7da2-051.html
13年度侦抗字第1358号新闻资料
前桃园市长贪污等案件
检察官因被告郑文灿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不服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13年度声羁更一
字第15号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于今(10)日宣示,简要说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原审裁定主文:郑文灿以新台币120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
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贰、理由要旨
原裁定认被告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不违背职务
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于趋吉避凶及脱免刑责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临重
罪追诉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当理由认被告有逃亡之虞;却又以被告卸任市长职务已逾
1年半,是否仍对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存有疑义,检察官未释明被告供述与何等公务人员
或被告之秘书、司机等辅助人员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证人即对向犯均已指诉綦详
,除年近90岁之杨00交保之外,其余均已羁押禁见,相关蒐证照片已呈现于卷内等,而
认被告无勾串之虞。惟依卷内事证,仍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勾串证人之虞,且本案经检察官
侦查后,已有数名被告、证人经讯问后释回或交保,被告得轻易与上述涉案人接触、联络
,参诸被告政商关系绵密、人际往来广阔,显然具有极高政治地位及社会影响力,检察官
指称尚有潜在未浮现之相关人而有勾串可能,并不违反常情事理,何况现今资讯流通发达
,社群媒体影响无远弗届,凭借便捷之资讯工具进行勾串,实非难事。原审以案发至今已
多年,被告离开桃园市长职务逾1年半,无串证、灭证可能性,认无羁押必要,显然忽略
被告的实质影响力,容有再斟酌之余地。爰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妥适裁定。
叁、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兼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黄翰义、刘兆菊。
肆、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