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行政院代表整个被大法官打爆耶..

楼主: myIDis7 (个字)   2024-07-10 15:58:23
你完全听错了吧
詹森林大法官是说
你依47条你可以提
那立法院用65条来提你怎么说
或许塔绿班认为赢了
我是觉得听起来4个人讨论的就是说65条不适用
一直跳针在我们就是要用47条提
詹大法官的提问看起来开头是提假处分1:0
就65条回复看要变成1:1还是2:0
而问一下chatGPT
喂的资料来自中央社跟宪法诉讼法
1. **立法程序的重大瑕疵**:
- 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增订暨修正条文全文,以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条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显重大瑕疵。
2.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是否违宪**:
- 包括总统国情报告部分(第15条之1、第15条之2、第15条之4)、质询部分(第25条)、同意权行使部分(第29条、第29条之1、第30条、第30条之1、第31条)、调查权部分(第45条、第46条、第46条之1、第46条之2、第47条、第48条、第50条之1、第50条之2、第51条、第53条之1第2项)、听证会部分(第59条之1至第59条之9)、以及其他受理部分。
3. **刑法第141条之1是否违宪**。
### 适用条文:
根据这些问题的性质,我们需要确定这些问题是属于法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还是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问题。
#### 1. 立法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
这涉及对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属于法规范的合宪性问题。因此,这应适用**第47条**。
#### 2.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是否违宪
这同样涉及对特定法律条文的合宪性审查,属于法规范的合宪性问题。因此,这也应适用**第47条**。
#### 3. 刑法第141条之1是否违宪
这是对刑法特定条文的合宪性审查,属于法规范的合宪性问题。因此,这也应适用**第47条**。
### 总结
根据你的问题描述,这些问题均属于对特定法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因此适用《宪法诉讼法》第47条,即:
- **国家最高机关因本身或下级机关行使职权,就所适用之法规范,认有牴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监察院或行政院若要对这些问题提出假处分,应根据第47条声请宪法法庭进行违宪审查。同时,在提出假处分的申请时,应说明为何需要立即暂时停止相关法规范的效力,以防止可能的损害或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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