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录理由如下
1.不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钱部分 嫌疑不足 驳回
3.泄密部分 可能有公务员,但尚难认泄密之来源为原告 驳回
羁押部分
1.地院认为被告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 申请羁押有理
2.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
3.被告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迄今已1年半,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
裁定部分
新台币1200万元交保得以替代羁押。
这理由 大家认为有没有理阿
以下为原新闻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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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院交保新闻稿
被告郑OO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本院更裁,本院讯
问后裁定以新台币1200万元具保(加保700万元),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
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理由如下:
一、就声请意旨所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1.就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嫌部分,被告虽否认犯行,然依声请书所
附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判断,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2.就洗钱罪嫌部分,被告否认犯行,又依前开所述被告收受贿络犯罪嫌疑重大,而声请意
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万元现金,法律评价上属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钱
罪之构成要件着重于有无掩饰及隐匿手段,依目前事证,声请人就此部分之释明不足,此
部分应予驳回。
3.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内事证除廖OO之供述或转述外(含衍生证据),并无其他事证
作为补强证据,至多仅能释明有可能有相关公务员泄密,尚难认泄密之来源即为被告,是
就此部分之应予驳回。
二、就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
1.声请人以本件被告有上开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
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声请意旨有据。
2.至声请人认为被告有湮灭、伪造证据,及勾串证人之虞之情事,进而影响相关公务员及
证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
义,且被告所犯涉及对价关系之构成要件,检察官亦未释明有哪些公务员知悉此等事实。
至声请意旨虽另以被告有秘书或司机等辅助人手,而有串证之虞,然依目前卷内事证,尚
无从认定上开辅助人手有涉入。准此,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有勾串灭证之虞,就现今通讯
发达之声请理由,即无从作为附随之声请标准。又目前交付款项之对向犯即被告廖OO、
廖OO、侯OO、杨OO等人均已指诉甚详,且除高龄90岁之杨OO交保在外,其余被告
均已裁定羁押禁见,本案案发迄今许久,相关蒐证照片已显现在卷,故难认声请意旨就此
部分之声请理由有据。
3.声请意旨虽以本案尚有诸多证据待调查及传唤,认有羁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发迄今多
年,且被告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迄今已1年半,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备之羁押
原因并非不得以其他强制处分替代。
三、考量本案对向犯嫌交保之金额,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认为本案准予新台币1200万元交
保得以替代羁押,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潜在犯罪嫌疑人及证人
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