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看585的大法官写的意见书才知道大法官脑袋在想什么
我用许玉秀大法官的意见书来讲,检调的调查权是基于“法律制裁”衍生的调查权,立法
院的调查权现在用的是德国的辅助理论,但是德国自己在实务上把调查权区分为因为“立
法”需求的调查权和“政治制裁”的调查权。
举个例子,立法委员要制定核电厂延役的相关法律,要台电交出相关的资料,就是属于立
法需求的调查权
如果是黄国昌要调查郑文灿的弊案,要求桃园航空城交出相关资料,就是属于政治制裁的
调查权
政治制裁,你要说政党恶斗也没有问题,他的理论基础是少数党没有国会控制权,所以藉
由执政党失败的施政,将所有的资料公布给选民,达到政党轮替的效果,是有他的正当性
所以政治制裁目标是其他的政党,所以原则上是不可以调查非政治人物,除非是受有公权
力委托。第二个是你要给少数党实质调查权
立法院有立法调查权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宪法争议的点在这边,德国国会有立法调查权和
政治制裁的调查权,但是台湾的宪法明确规定五权宪法,是不是代表政治制裁的调查权从
国会剥离出来给监察权?
就算是大法官也没有共识,苏永钦大法官说原本政治制裁是要给监察院,但是修宪后监察
院现在不是民选,应该要回归立法院。也有大法官说真的要回归的话应该要修宪
所以说范斐琪直觉有宪政争议是没有问题,但是她没读书说不出来而已
※ 引述《snakei14702 (阿中是我们的神)》之铭言:
: 这个问题就像
: 行政院为什么有行政调查权一样
: 大法官早就释宪过了
: 各院本来就有依该院的权责拥有相应的调查权
: 司法院就不用说了
: 行政院就是行政调查权
: 监察院就是监察的调查权
: 考试院理论上也有公务人员考核的调查权利
: 所以立法院本来就有在执行行政、立法所需要的调查权
: 现在只是把这个权利具体化
: 你会问已经有检调了
: 行政院的调查权还有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