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行政院:核电延役立法院提我们就执行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4-07-02 14:25:07
※ 引述《TaiwanNeko (台湾小小猫)》之铭言:
: 2025非核家园
: 本来就是核电厂法定使用年限到了,依法除役
: 民进党并没有强行去关核电厂.
: 如果现在要让核电厂延役,就地合法
: 修法是第一步,不就是立法院的局吗?
: 法条改了,行政院才有依据进行评估
: 不觉得哪里有问题啊.
其实问题很大
现在延役卡到的法条
说是法条
其实是办法
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
第六条
前项运转执照之有效期间最长为四十年,期满须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应于主管机关规定之
期限内申请换发执照。未依规定换发执照者,不得继续运转。
其实法源之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定所谓的申请期限
而申请期限是哪里有详细规定呢?
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申请审核办法
第 16 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有效期间累积达四十年,仍须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应于执照有效
期间届满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换照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报告,
报请主管机关审核:
而办法是属于命令的范围
换言之
根本就不需要立法院去修法才能处理
只要现在行政院自己去修改核子反应器摄是运转执照申请审核办法
将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前五年至十五年
改成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后,可以重提延役申请
立刻核1-3解套
当然
立法院更可以直接在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申请审核办法的法源依据
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下手修法
直接明定换发执照的申请期限
让办法与母法牴触直接失效
但是明明是修改办法就能解决的事情
还要浪费立法资源
其次
这样也很有侵犯原本行政权的范畴
假如这条修正案是行政院自己提出的
那立法院通过倒是无妨
毕竟是行政院自己要去修改的
那自然没有侵犯行政权的疑虑
再者
之前吵很凶的花莲两兆事件
就是被绿粉与民进党认为是立法院侵犯行政权的作法
怎么到了核能延役
就突然变成立法院应该指导行政院怎么进行行政
怎么推行政策?
不是很奇怪吗?
简单说
现在延役的执照申请时间
是主管机关自己规定的
如果要修改
请主管机关自己负起责任来修改
当然如果立法院愿意越俎代庖
而行政院没有意见
我这个挺核的也乐见其成
只是就你文章中所谓没有问题
提出真正应该负责的对象是谁而已
我其实只关心核能要不要继续使用
这个攸关我国未来十年二十年发展的重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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