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isder7 (闪现r,r闪现)》之铭言:
: 如题,今天我们放下蓝绿白立场和偏见
: 情理法都去考虑的情况下怎么样才最公平&合理
: 总统先跳过,就算讨论有结果
: 前面也太多几乎不可能达成的但书卡著
: 先讨论县市长和立委
: (一个选区只会有一个当选人)
: 前面几个小阶段那些先不谈
: 1.同意大于不同意
: 2.同意罢免票数需大于当选者当选时拿的票数
: 两点需要同时成立
: 议员感觉就比较麻烦,感觉不管怎么弄
: 按造台湾目前的政治生态
: 有心要把你弄下来是一定有有机会的
: 大家讨论看看吧~~~~
1.取消投票率门槛。
2.罢免票占投票人口50%以上。
像总统、区域立委、县市长...等单一席次,
都能适用。
例如2024年,选举人口10万,得6万票当选的立委,
2026年,选举人口减少成8万,那超过4万投罢免就通过。
超过半数的人同意罢免,已经有足够的正当性。
而且不支持罢免的人还完全不用随想罢免的人起舞,
可以拿白捡的选举假去郊游。
甚至连多席次的县市议员也适用。
随便举例,
某选区,2024年,选举人口10万,三个席次,
A党候选人得三万票当选,
B党候选人得两万票当选,
C党候选人得一万票当选。
县市议员的当选票数和选举人口,是非常不成比例的,
如果只看票数,光B党支持者就能罢免掉C党议员。
假设2028年,选举人口变成12万,
那B党想罢免掉C党议员,一样要过半数,
六万罢免票才能罢免掉一万票当选的C党议员。
一个原则,
在两个选项的前提下,
过半数就是/才是绝对多数,才有罢免正当性。
至于前面的罢免连署,都可以废掉了,
改成只要提案罢免的人承担所有罢免投票的经费,
就能办一场罢免。
但是要缴一笔保证金,
如果罢免票数不超过三成就要惩罚性没收保证金,
连三成民意都没有就罢免,已经可以视为来乱的。
但是,所有投票的人在一段期间内,
都不能再次申请罢免。
不然支持罢免的人,一个星期办一场罢免,
会严重影响经济。
在同一场罢免里去领票投票的人,
至少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办第二场罢免。
没有去其他场罢免领票投票的人,
则可以无限次数申请罢免,
不怕保证金被没收的话。
这个没收保证金也不是一口价,
总不能A申请罢免有两成九罢免票,
跟B申请罢免,只有B自己一票,罚得一样。
那一样会有影响经济的麻烦。
所以一开始的保证金就要订得很高,
然后从三成开始算,投票率越少没收得越多。
这样还可以避免,
有人当选之后,马上在自己仇恨值不高的时候,
叫自己人先罢免自己,
消极罢免自己失败之后,让自己获得金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