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立法院调查权可以拿来查弊案吗?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4-06-26 00:08:11
※ 引述《kawanaga (川中)》之铭言:
: 我不是法律专家 只是长期潜水的路人分享一点想法
: 针对立法院调查权能不能用来查弊案这点
: 依照释字585的解释 立法院调查权是用来协助立法院行使宪法职权所需之辅助性权力
: 这样蓝白是不是只要说调查是为了详细了解犯罪手法
: 才能完善法律 修补法律漏洞
: 揭弊只是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 就顺便拿调查中取得的证据向检方检举是不是就无敌了
: 0.0
本来就是啊,不然释585干嘛讲 辅助性权利?!
就是怕被误导成“立法委员不能有任何调查权”,
所以才把行使职权本来就该有调查权这个“辅助性权力”,
不然怎么决定前赡预算该不该过?
怎么知道法案怎么立?
怎么知道钱有没有依预算的内容在做?
释585只是在说立法委员没有司法调查权、不能取代司法,
它的意思是说不能以真调会的决议当起诉、不能行使检察官权力。
(第五点)
另有就限缩性解释,强调刑责只要是检察官追诉,就是对的。
(第十二点)
看这种解释文,要知道大法官向来的用语,
以释585而言,只是行使检察官权力部分被判违宪(第五点),
其他部分全部合宪,只是需要检讨修正(所谓合宪性解释)。
而现在在吵的这些条文,
并没有上述的这些问题,即侵害司法权的问题。
只是概念学院派的家伙,一直在带风向什么侵害行政权点点点的,
这部分大法官没有讲太多,是因为要不要像美国一样总统有一堆行政特权,
有争议,毕竟我国仍残存内阁制的东西,例如立委的质询权,
而且还有什么倒阁、解散的规定。。
内阁制的话,行政和国会一体,没有美国那种行政特权的东西,国会就是一切,
所以都几百号解释了,最接近核心的释520(核四案),仍否认行政权可以自己决定。
监察权另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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