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 4 条 第 3 项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本文开始:
https://reurl.cc/p3008a
中华民国宪法 (民国 36 年 01 月 01 日 )
第 95 条
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
第 96 条
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
或失职。
第 97 条
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促其注意
改善。
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如涉
及刑事,应移送法院办理。
========================================================================
你没看错,监察院为了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
提出纠举 调查 或 调阅 各部会所发布之命令及有关文件
宪法中使用的得,就是有权力
而被要求的部会,有配合的义务
部会不配合,就是违反宪法赋予监察院的监察权
也就是违宪了。
所以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 4 条 第 3 项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就是立法院有权力要求总统来国情报告
而总统不配合,就是违宪了ww
论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