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立职法有可能全部违宪吗?

楼主: perry52 (NicePYa)   2024-06-25 08:04:05
目前DPP喊的理由是释字499。不过释字499讲的背景是国民大会修宪议事程序有明显重大
瑕疵(国大自肥)。
国民大会在某些角度可能不太算是立法机关。
如果是以这次探讨立院议事程序有没有违宪?我觉得也要参考释字342号的解释。释字342
号的背景我觉得比较符合这次事情的背景。
释字第342号也写得很清楚:立法程序如有明显重大瑕疵,即违宪。但问题是如何定义“
明显重大瑕疵”?释宪机关也很难对这个进行调查,应该还是要立法院自己先处理。
不过342号是30年前的解释令,跟现在的时代背景也已经不一样,还是是看现在的大法官
有什么见解
解释字号:释字第342号
解释公布院令:中华民国 83年04月08日
解释争点
立法院就国安会议等三法之审议程序得为释宪机关审查?
解释文:1
  立法院审议法律案,须在不牴触宪法之范围内,依其自行订定之议事规范为之。法律
案经立法院移送总统公布者,曾否践行其议事应遵循之程序,除明显牴触宪法者外,乃其
内部事项,属于议会依自律原则应自行认定之范围,并非释宪机关审查之对象。是以总统
依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纵有与其议事规范不符之情形,然
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应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发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
序有不待调查事实即可认定为牴触宪法,亦即有违反法律成立基本规定之明显重大瑕疵者
,则释宪机关仍得宣告其为无效。惟其瑕疵是否已达足以影响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
有争议,并有待调查者,即非明显,依现行体制,释宪机关对于此种事实之调查受有限制
,仍应依议会自律原则,谋求解决。关于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授权设置之国家安全会议
、国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组织法律,立法院于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移送总统公布施行,其通过各该法律之议事录,虽未经确定,但尚不涉及宪法关于法律成
立之基本规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经议决通过,因尚有争议,非经调查,无从确认。依前
开意旨,仍应由立法院自行认定,并于相当期间内议决补救之。若议决之结果与已公布之
法律有异时,仍应更依宪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移送总统公布施行。
※ 引述《fdtu0928 (黑米)》之铭言:
: 吴宗宪说,释宪结果有三种可能:全合宪,部份违宪,全违宪。
: 现在大多数人都认为会部份违宪,全合宪有谁敢喊呀?
: 那我们来思考一个可能性:
: 立职法修正案有可能全部违宪吗?
: 这种可能性,应该仅存在于立法程序出现明显而重大瑕疵(释字499)。而民进党立法院

: 团的确也在他们的声请书里有一项是往这方面写的。
: 昨天总统府洪律师提到一个重点:这次法案有太多“未议而决”的瑕疵。
: 这个“未议而决”瑕疵,是个新争点,但的确是与宪法63条里立法院职权里“议决”二

: 直接冲突的。而这个瑕疵,会导致立法粗糙,品质低落的。
: 我们看看过去一个月的讨论,无论蓝白说了多少次有讨论了,是民进党不愿意讨论。。

: 但从所有议事录与ivod看来,就是没有充份审议,太多条文未议而决呀!许多法界专家

: 表达了这个看法。
: 然后小草就只好说:那民进党过去八年不是也这样吗?
: 这就对啦!若这个立法程序成立,那未来蓝白联手,或任意一个多数党,就可以无限用

: 决通过任何法案,那释宪案或街头运动就会无限发生,大法官不会觉得累吗?
: 所以,大法官会不会干脆这次就用太多“未议而决”瑕疵为理由,一次宣告立职法全部

: 宪,让未来这种强行表决的立法形态消失呢?
: 其实这样还不错耶!管你哪党未来国会过半,只要你敢强行表决,法案就有违宪危机。
: 我如果是大法官,我就会利用这次机会解决掉这个问题。
: 当然啦,我不是大法官,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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