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气a夹小妹乂)》之铭言:
: 想想真诡异
: 大法官凭什么有权力否决多数民意支持下产生的法案。
: 目前存在的大法官也不是经由这一届多数民意认可的。
: 是过去立法委员认同产生的
: 现在早就被人民唾弃了
: 就是那些被多数民意唾弃的立委认同产生的大法官。
: 可以否决现在多数民意支持的法案。
: 滑天下之大鸡
: 可笑
但“过去”的民意也是民意
除非是靠民意、让罢免成立,且对立法院多数党形成影响的(即本来民进党对其他在野党
的席次比例略为五十七:五十六之类的微差情况)
才能说不是民意、才可以质疑其有效性啊...
而且,修改宪法也要经过复决
除非整个过程都不是靠民意而来,否则就算是以前投票通过的,都当视作合法、不应认有
“唾弃”这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