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NET争议其实是好几个问题

楼主: IronCube (反串小釣手)   2024-06-22 09:08:11
年初专打诉讼的大律师见解
在今天看到新闻后
才惊觉林右昌真的是天才
照法院说的,林右昌的约又没说要负担二到四楼的费用
所以驳回大日的请求
新闻内容中NET讲说自己是跟大日签约,不知道大日跟市府的内容
一间大企业变成商业小白兔
不得不说林右昌就是神
为了基隆市能想尽办法立下这个神约 太强了
※ 引述《raes88097 (阿)》之铭言:
: NET问题吵得沸沸扬扬
: 其实很多问题都被混在一起讲,这几天看了新闻大致整理几条线
: 我不是承办律师,相关事实都是看新闻,如果讲错了请不吝指教更正
: 一、建物产权纠纷(法律问题)
: 据新闻报导,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参法签OT(类似委托经营契约)
: 范围是1楼及地下停车场,这部分是公有财产应该没问题,委托给大日公司经营
: 大日公司后来又租给NET,让NET出资兴建2-4楼并经营
: 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契约到期,基隆市政府要收回建物
: 基隆市政府说2-4楼是公有市产,NET说2-4楼是独资兴建
: Q:NET为什么主张是建物所有人?
: A:依民法规定,2-4楼建物如果有独立出入口,就是独立的物,且符合不动产定义
: 看新闻照片似乎有独立出入口,所以不会是因为附合1楼之上的附属建物
: 既然是独立的物,出资兴建者取得所有权
: 这边不管是不是违法侵占土地,有没有取得建照或违建,建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 都不影响出资兴建者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事实(请参考大一民法总则)
: 另外,建照(建造执照)只是跟建管机关申请取得兴建的许可,跟所有权认定无关
: Q:基隆市政府能以大日公司间契约,主张取得2-4楼产权吗?
: A:介绍一个观念:债之相对性,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的契约,不能对抗NET
: 假设2-4楼建物确实是NET所有,大日公司膨风跟基隆市政府说:2-4楼送给你
: 如果契约只有大日及基隆市府,NET没有同意,那这两个人怎么约定,
: 都不能拘束所有权人NET
: 假设大日和NET的契约有说,NET同意出资兴建的建物无条件属于基隆市府(假设)
: 那也是大日和NET之间契约,要基隆市府代位大日向NET诉请履行契约,
: 请NET依约返还建物,并依判决点交完成,基隆市政府才真正取得2-4楼所有权
: Q:NET有无违法占用土地,基隆市府不能主张产权?
: A:即使NET违法占用,基隆市府大不了诉请拆屋还地,不能主张占用地上物是地主所有
: 如果不用起诉拆屋还地,那占用土地的诉讼都不用打了,直接地主据为己有就好啦
: 况且是否违法占用土地?其实还有待商榷
: NET当初兴建时基隆市府应该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书(好像没看到这部分讨论)
: 通常有土地使用同意书才能申请建照啊,NET是不是违法占用土地倒也未必
: 基上,我认为目前浮现的证据,都无法证明基隆市政府取得2-4楼所有权
: 除非: 1.没有独立出入口;2.大日及NET or基隆市府及NET有契约说2-4楼属于基隆市府
: 若都不符合,我实在想不到可以怎么帮基隆市府争取到所有权?
: 另外补充,在此部分都是民事争议,即使当事人是基隆市府
: 促参契约(OT契约)也是民事法院审理的,不是行政法院也不是行政诉讼
: 二、基隆市府强制点交的合法性(法律问题)
: 这部分算是比较引人关注,也是众人难以接受的
: 即使第一部分产权还未厘清,就算是NET违法侵占市有土地
: 基隆市府也应该起诉拆屋还地,或是履行契约返还建物,或是提告损害赔偿
: 在法院判决确定且强制执行前,不能强制占用并点交
: Q:基隆市政府不能依促参法强制接管吗?
: A:前提是这是促参法委托经营范围,且要符合促参法第53条规定
: 公共建设之兴建、营运如有施工进度严重落后、工程品质重大违失、经营不善或其他重大
: 情事发生,于情况紧急,迟延即有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紧急危难之虞时,中央目的事
: 业主管机关得令民间机构停止兴建或营运之一部或全部,并通知政府有关机关。
: 依前条第一项中止及前项停止其营运一部、全部或终止投资契约时,主办机关得采取适当
: 措施,继续维持该公共建设之营运。必要时,并得予以强制接管营运;其接管营运方式、
: 范围、执行、终止及其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 请问是有符合这些情况而终止投资契约吗?
: 上次遇到强制接管,就是基隆的海科馆(因庆富破产而终止契约),强制接管很麻烦
: 程序繁琐且深怕一个弄错就会被告,小心翼翼戒慎恐惧,连个冰箱内罐头都不知道怎么办
: 虽然这条最接近,但我实在难以想像是这样强制接管
: Q:基隆市府不能以行政权强制点交,取回市产吗?
: A:如同前述,如果市产与否还有争议,不能强制取回,无法律依据
: 况且,国有财产署面对强占国有土地,还不是要一一打诉讼取回国有地
: (顺带一提,国产署的律师费都编超低,一件不到课税标准四万也在发包)
: 行政执行的前题也是要有合法的行政处分,而行政处分也是要有法律依据
: 行政程序法第96条也说了要有法令依据,之前还看到基隆市府贴一个没有依据的公告
: 说真的,我第一次看到法令依据写“促参法”然后“没有写条号”的公告
: 不知道是我见识浅薄,行政诉讼打不够多,还是基隆市府真的找不到依据
: 你说要用行政权强制收回市有财产,我认为这还是民事纠纷,去打赢诉讼再说
: 都什么年代了台湾竟然还有强盗罪,真的蔚为奇观
: 三、权利金争议(政治问题)
: 这部分我觉得政治问题大于法律问题
: 因为促参法对于权利金和年限,没有那么多限制
: 看各政府机关招商能力和厂商怎么谈条件
: 所以要说权利金大幅降低是否合法,我想比较偏政治问题
: 除非NET或大日有优先议约权(这我看到资料较少)
: 这就有违法问题
: 另外如果最优申请人的决定有违法偏颇
: 像是新竹市之前评选结果有瑕疵,也不是完全没违法疑虑
: 而且说真的,这块才是未来要认真监督的问题
: 也是促参法争议最大的地方,为什么很多人会说促参案都是官商勾结
: 就是一堆权利金过低,几年前学者还在吵权利金能否为0元的问题(对,就是大巨蛋)
: 促参案的最终目的在于公益,学者教授都认为权利金不得为0元
: 所以权利金过低,确实需要检讨
: 至于年限过长,虽然促参案动辄50年的数不胜数,但大多是BOT,需要更长时间回本
: 应该依据个案性质去设定年限,OT案就没有BOT那么长,因为投入成本不用那么久才回本
: 且中间必定要设调整或监督机制,不是一句其他案也几十年就没事
: 只是因为促参法要认定违法的空间有限,所以这部分是政治评价问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