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对国会扩权法案违宪之我见-2

楼主: ms883050 (腰闪到好恐怖)   2024-06-18 22:27:03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窒碍难行之理由
二、违反比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民基本权利
(一)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第45条第1项及第2项、第47条第1项及第2
项、第59条之3第1项均规定立法院得要求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
供文件资料、出席提供证言、表达意见及接受询问;然而立法院究系行使何种宪法职权,
必须强制人民配合,实有未明。
即使立法院调查之目的具有合宪性,强制调查亦具合目的性,惟不区分调查事由及目的(
例如立法准备之调查、行政监督之调查、政府弊端之调查等),一律课予人民强制接受调
查之义务,难谓已属最小之侵害手段,亦难以衡量强制调查人民之手段与所欲达成目的之
公共利益是否相当。
此外,条文未就调查该“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之要件及范围(例如该人员与
立法院相关宪法职权之行使存有重要关联、对该人员调查存有重大意义之公共利益等)予
以限缩,亦将造成一般人民随时处于可能被立法院要求提供资料、出席作证之地位。
凡此,均有恣意调查、违反比例原则之虞。
依李惠宗宪法要义
国家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权时,仍须受到宪法原则的拘束,换言之,不是法律有规定即为已
足,尚须接受其他原则的检证。
有关比例原则的规定,有
1.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过度禁止原则
以上三种原则系同时存在,且在各种干涉行政上皆须通过这三种原则的检证,始可认为其
不违反比例原则。
宪法规定,立法院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并无强制有
关系人员提供文件资料、出席提供证言、表达意见及接受询问,这点在适当性原则上就有
疑虑,并违反了必要性原则,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究竟要达成立法委员行使何种职权?受调
查之人员之要件与范围并没有明文规定,也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
故就个人管见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第45条第1项及第2项、第47条第1项及第2项、第
59条之3第1项有违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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