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国民党在台南公园现场做和平谈判连署

楼主: Sturmvogel (fire)   2024-06-15 14:49:02
※ 引述《pupu20317 (庆宝)》之铭言:
: 废话不说上图
: https://i.imgur.com/GRqjH8O.jpeg
: 去你妈的国民党
: 这是在搞三小?
: 发起跟中国进行和平谈判的连署公投?
: 蛤???
: 我就看怎么护航?
: 垃圾国民党就再继续乱搞啊
: 去你的!
: 还在继续觉得统一很远吗?
国民党是最擅长签和平谈判的政党
我已经帮国民党把条文想好了
直接参考当年国民党跟同文同种的兄弟之邦签的和平条约就好
(1940年11月30日签订于南京)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希望两国互相尊重其本来的特质,在以道义为基础建
设东亚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合作,以确立东亚的永久和平,并希望以此
为核心,而贡献于全世界的和平。
为此订立规定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的关系,应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并于政治
、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讲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两国政府相约,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传、贸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坏两国间友谊的
措施及原因,并在将来亦应加以杜绝。
第二条 两国政府关于文化的融合、创造及发展,应紧密协力。
第三条 两国政府相约,对于足以危害两国安宁及福利的一切共产主义的破坏活动,共同
负防卫之责。
两国政府为完成前项目的起见,应各在其领域内,铲除共产分子及其组织,并对防共有关
的情报、宣传等,紧密配合。
日本国为实行两国共同防共起见,在必要期间内,根据两国另行协议决定,驻扎必要的军
队于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
第四条 两国政府相约,派遣于中华民国的日本国军依据另项规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
,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协作。
在必须维持共同治安的期间内,有关日本国军队的驻扎地区以及其他事项,两国另行协议
决定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日本国基于以往的惯例,或为确保两国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
间内,依据两国间另行协议决定,得驻泊其舰艇部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特定地区。
第六条 两国政府基于取长补短、互通有无的原则,并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应实行两国
间紧密的经济合作。
关于华北及蒙疆的特定资源,尤其是国防上必要的资源,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国紧密合作
,加以开发;关于其他地区内国防上 必要的特定资源的开发,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及
日本国臣民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关于前项资源的利用,应考虑中华民国的需要,而中华民国政府对日本国及日本国臣民应
积极提供充分的便利。
两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发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给两国间的物资。两国
政府对于增进长江下游地区的通商贸易,及日本国与华北及蒙疆地区间合理供给物资方面
,尤应紧密合作。
日本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的产业、金融、交通、通讯等的复兴与发展,应依据两国间的协
议,对中华民国作必要的援助甚至共同协作。
第七条 随本条约所规定的日、华新关系的发展,日本国政府应撤销其在中华民国所有的
治外法权,并交还其租界;而中华民国政府为日本国臣民的居住和营业,应开放其本国领
土。
第八条 两国政府关于为完成本条约的目的所必要的具体事项,另行订约。
第九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实施之。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阿部信行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汪兆铭
把其中的大日本帝国、日本国的字眼
改成大赤纳粹贱种国,支那贱种畜生国
就可以完全适用现在国民党跟贱种支那畜生国的状况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