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美国国会听证会煞停机制

楼主: ke0119   2024-06-09 12:18:02
昌昌体没有explain的美国国会听证制
跟台湾立法院扩权的差异:
美国国会听证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 hearing
1.
美国:国会是"听"证,功能包含监督、立法、调查,无审判权。
听证不只是拿来调查,更常用来作为聆听民间学者、业者的
专业报告作为立法的参考。
台湾:台湾国会另外自创"举手表决审判权"。
2.
美国:国会没有质询权,因此国会听证是监督行政部门主要手段。
台湾:台湾行政官员有义务上质询台接受立委质询,加上新修的
国会扩权法,大部分的行政官员都可以在立院质询台被严格监督。
既然行政官员已经有义务在质询台上被质询,且有严格罚则,
那么台湾的国会听证调查是拿来针对谁?
3.
美国:听证会有煞停机制,内容如下,
根据参议院规则的要求,听证会和其他委员会会议一样,
可以因参议院规则中规定的具体原因而关闭(规则二十六,第5(b)段)。
a.如果委员会涉及国家安全信息;
b.涉及委员会人员、管理或程序;
c.侵犯个人隐私,损害个人名誉或职业地位,或指控个人犯罪或不当行为;
d.披露与执法活动有关的身份或损害赔偿行动;
e.披露某些类型的机密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f.泄露其他法律或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
g.参议院规则还载有结束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根据任何参议员的动议,如果得到附议,委员会可以暂时结束会议,
讨论是否有必要因上述任何原因结束听证会。如果是这样,委员会
可以在公开会议上以唱名表决方式结束听证会。根据这一程序,
委员会可以在不超过14个日历日的时间内结束关于特定主题的听证会
或一系列会议。
台湾:?
===============================================
我可以说昌昌体提到美国国会听证去替
台湾立法院上人们的"扩权听证审判会"
背书是一件很可耻的事。
美国的国会听证更常是用来聆听各方意见,
去做出最符合大众公共利益之会议,
而且有完善明确的煞停机制。
我相信这也是国内百余名法界学者联名
要求退回委员会重审的原因,
我不会断章取义的说他们提出的诉求是
反对特定立法院上人的法案,
这样一个影响宪政体系的法案,
本来就应该多花点时间去讨论、审查、修正,
这也是一个法律人最需要的基本素养。
"国会改革"这四个字,
在我眼里就只是四个字,
跟"高雄发大财"五个字没什么两样。
"国会改革"应该是一个各政党、民间、学界、官员
充分交换意见,充分打磨、除错之后才能上路的一台
国家机器。
而非二读的前一晚还在跟特定少数人打电话讨论,
二读表决当天拿出一个99.999%人都没看过的法案去
举手不记名表决。
"国会改革"是超越政党立场的东西,
你如果是支持黄国昌版本的人,
我想问你的是,
你到底是支持黄国昌这个人?
还是支持黄国昌推出的“国会改革”版本?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