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罚锾和台湾政制的基本常识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4-06-08 19:11:36
以下是行政法的“常识”,法律人请略过,
纯粹是到现在 塔绿斑、青鸟 还在扯什么表决罚锾的,
low到让人想吐血,不得不干脆来教点东西:
罚锾,在台湾是行政处分的一种样态,
大多行政机关做成,做成后直接发生效力、有执行力,
可以事后请求法院审查,但法院审理不停止执行,
例外状况下法院会停止执行,
或法令淮许下行政机关会停止执行。
上面这段有许多梗,我尽量用简单的文字:
1. 行政机关 不等于 行政院下面的机关,
司法院秘书处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
书记官也是,
当然立法院除了立法委员外的单位也都是。
2. 不是只有行政机关可以处罚锾,而是只要是政府机关即可,
例如:诉讼法上的证人拒绝证言,法官一样可以处以罚锾。
如果法有明文,监察院亦未尝不可,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即可。
同理,立法院未尝不行。
3. 所谓的表决,换个角度看,就是合议。
在共和体制下,表决是常态,
法官在表决、诉愿委员会在表决、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表决,
独裁制反而是例外、守旧,例如央行、行政院会。
4. 罚锾立刻有效、只能事后寻求司法救济,不是黄国昌造成的,
是台湾的法律制度和架构,
个人第一次唸到这裹时,就发现极不合理,迄今都是,
但除非改制度,否则无解。
一直无法改,是因为不用罚锾制度,难道要全部变刑案、法院处理?
5. 美国是民事、行政程序一体,他们似乎没有罚锾制度(有错请指教),
所以就会什么事都列轻罪、都由法院裁处后,才有效力。
看起来是很好、都是法官裁处,但这都算刑事前科,
个人是保持怀疑的态度(有这么严重?)。
他们近来开始有civil penalty的制度,应该就是类同罚锾制度,
也是由政府机关直接裁处。
7. 国家保障的司法制度,是司法审查,而不是事事司法做成,
所以有事后的审查,就符合权力分立。
当然也可以把制度改成只要跟钱的处罚有关就法院做成限定,
但这必须修法。
实际上则有困难,法院不可能承受这么大量的案件,
光是交通罚锾就可以瘫痪法院。
8. 台湾的传统是行政权独强,
所以即使行政诉讼判决政府败诉,仍无法自为行政处分,
只能发回令重新做成处分,然后鬼打墙,
实例是台东最美沙滩上那栋违章建筑。
9. 国会优先原则,三权也好五权也好,基本上是国会优先,
这是历史使然,从英国的议会政治后、法国大革命后就如此,
历次大法官会议解释文也是如此。
10. 行政保留、行政权特权,在台湾一直没有明确的例子,
上一次最接近的,是释字520的核四案,
但结论是:double check !
也就是说停不停建核四,不是专属行政权的权力,
而是行政立法都要支持才行。(我是认为有点硬)
11. 释585 的行政权核心权力,其实也没人讲得清楚,
因为宪法还保留不少内阁制下的遗迹,例如倒阁、不信任投票。
行政保留在法院实务上,则成为法院懒得判案的技巧,
只要一句“行政机关有裁量权”,判决书就很容易写,
也就所以行政法院的别名,叫人民败诉法院。
但这也是在法律文字有行政裁量空间时的情形,
法律则是立院所定 《- 讲到底,又是国会优先。
12. 美国有国会优先? 这我不知道,请道长补充。
但既然国会优先,所谓行政权的核心权力,就会被限缩到很小,
在台湾宪法明定质询权的状况下,
我是很难想像怎么用几百个字,就定义出可以拒绝质询的行政核心权内容。
13. 美国的权力分立,也就是一直在讲行政特权的权力分立,
目前大概只有美国是这样。
14. 双首长制不是制,只是在形容我们的制度类同法国,
所以覆议什么错乱双首长制什么的,是胡说八道。
不是制,就没有违反制度的问题。
15. 台湾的诡异制度,让行政院长变成总统的影武者,
负责代替本人被k 被下台用的。
当然你可以说宪法没说立法院可以质询总统,
但“责任政治”是政制的最上位概念,
总统可以躲在幕下怎么做都可以、都不用面对国会,
这件事就是违背责任政治,
也就所以民进党以前拚命提案要质询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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