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没有实质讨论,违反民主原则

楼主: xxxcv (世界遗产旅游计画)   2024-06-06 16:43:03
※ 引述《didder (dider)》之铭言
: 塔绿斑绿共要不要定义一下什么是实质讨论
: 一堆哥布林上台唱歌跳舞讲古干话是讨论什么?
: 违反民主原则?
: 绿共要不要看看自己以前的实质讨论是怎么干的?
: 让万安在立法院站八小时就是实质讨论是不是?
: 行政院要提覆议我觉得可以
: 理由不要写一些自己人都干过很蠢的事情好吗?
: 绿共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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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342号大法官 杨建华的不同意见书也蛮有意思的,节录如下:
惟本席研究程序法,基于“程序正义”原则,仍有左列疑虑,未敢遽予同意,兹述明意见如
左:
一、中华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
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适用宪法发生疑义,即得
声请解释。宪法所称之“法律”,依宪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须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
布。而立法院“通过”法律案,依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则须经“议决”程序,必须经“议
决”程序后“通过”之法律,始得“移送”总统,总统始应依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于十日内
公布之,亦即必须经“议决”、“通过”、“移送”、“公布”之程序,始应生宪法上“法
律”之效力。是否为上述“宪法”上之“法律”,自为宪法疑义,司法院大法官应属有权解
释。
二、司法院大法官对是否为宪法上之法律,既应有权解释,照前述宪法规定,在立法院必须
先“议”后“决”,程序上方有“通过”之可言,若“议而未决”或“决而未议”或“未议
未决”,即难认为已具备“法律”之基本成立要件。欠缺法律之基本成立要件者,应非宪法
上之“法律”。
三、多数大法官既认为“法律因牴触宪法而无效,并不以其内容牴触宪法者为限”,“法律
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调查事实,即可认定为牴触宪法,亦即有违反法律成立基本规定之明显
重大瑕疵者(如未经宪法第六十三条之议决程序),则释宪机关仍得宣告其无效。”则在“
议而未决”、“决而未议”、“未议未决”之情形,依本席意见,应认系违反法院成立基本
规定之明显重大瑕疵,与宪法第六十三条“议决”后始能“通过”之规定不符。
四、多数大法官又认为“其瑕疵是否已达足以影响法律成立之违宪程度,如尚有争议,即非
明显,依现行体制,释宪机关对此事实之调查受有限制,仍应依议会自律原则,谋求解释。
”其意似系指本件三法案是否有违反法律成立基本规定之明显重大瑕疵,尚有争议,有待调
查,故作本件内容之解释。
五、惟公众周知而于社会上已显著之事实,行使司法权者,即应据以认定该显著之事实,不
容再加争议,亦无须再作证据调查,此为程序法上之原则(例如立法院长为刘松藩先生,若
有人争议实为连战先生,岂非世外之人)。立法院于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午之全院委员
会议,完全未朗读三法案之内容,更未经任何讨论,无“议”之可言,混乱中亦不知表决结
果,即迳由主席宣示“通过”,此种状况,当晚台北各电视台均作现场报导,国人有目共睹
,翌日台北各大报纸均将此“未议未决”之情形,大幅刊登,此虽为媒体报导,但立法院本
身出版之公报,亦有类此之记载(八十三卷二期四三、四四页),其具有未经“议决”之明
显重大瑕疵之事实,欠缺法律成立之基本规定,已为公众所周知,于社会上极为显著,大法
官为社会一份子,当非视而不见,若谓此种事实,尚有“争议”,“并非明显”,仍待调查
认定,本席实未敢同意。
六、多数大法官引用外国判例参证,多方解说,用心良苦,无论所引判例之各别情节,与本
件情形未必完全相同,在我国国会议事尚未臻于正常之际,本应“取法乎上”,各该判例是
否为不易之铁则,非无争论。此例一开,嗣后各级议会均可不遵议事程序规范,将“议而未
决”或“决而未议”、“未议未决”之法案,迳由主席宣示通过,移送公布,此对于我国民
主制度与地方自治,是否将有负面影响,不待烦言而解。
七、多数大法官认为上述三法案,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生效力,又认为“应由立法院自行
认定,并于相当期限内议决补救之”。设立法院延不补救,此项未经“议决”“通过”即移
送公布之法律,其效力即将持续存在,而宪法规定之“议决”、“通过”、“移送”、“公
布”程序,则仅余“移送”、“公布”而已。如“议决”、“通过”之程序可以省略,则立
法院是否为人民选出代表之“合议体组织”,即成问题,此尚有何“民主”、“议会”、“
立法”可言。
八、本件三法案如认有明显重大瑕疵,非为宪法上之法律,立法院即应就原草案另经审议程
序表通过,移送总统公布,其施行日期如溯及既往,定为“自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施行”,当可弥补其组织法之真空状态,并非无解决之途。若其内容有异议时,乃为无可奈
何之事,此正足以为嗣后应重视立法程序之警惕,对民主政治之长远发展,必将具有正面影
响。
综上所述,本席在维持当前宪政秩序之安全性与促进正常民主发展之长远性,两者之间,几
经思考,宁愿选择后者,勇敢提出不同意见书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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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这意见又是被放在不同意见书里面没有被采纳,看来这次如果申请释宪,结果又要符
合塔绿鸟期待,要一连推翻好几个大法官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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