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地方议会确实可订"藐视议会罚锾自治条例"

楼主: PTTHappy (no)   2024-05-31 08:52:22
地方政府官员在受询时对议员东拉西扯实问虚答与搥桌反呛议员,也算是藐视地方议会。
但是重点在于地方议会订定自治条例处罚这种地方官员的情况,不是说官员犯“罪”,
而是说官员违反该县市议会订的规定有藐视议会行为的受罚自治条例。
地方议会无权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处罚的样态是罚金、坐牢),因为规定犯罪的法律专
属立法院的立法职权。
但地方议会有权决定对于违反自治条例者课予行政罚锾(且须受罚官员出自己的钱缴纳,
不是由公帑代垫),只是此处的“行政”概念可以考量由议会站在准实质行政机关的角色
来开罚。受罚的地方官员不服议会的裁罚的话,一样去向行政法院打官司。
国会五法目前学界主要指出是“立法程序”违宪;所以各地方议会只要在订定这个自治条
例时注意“立法程序”,比如让各党议员尽情发言,不要比如说“全体议员发言合计三分
钟后终止讨论,迳行表决”之类在程序上乱搞,其实各地方议会可以跟进订定藐视议会受
罚自治条例。
某些议员用词不精准,地方议会无权订藐视地方议会“罪”,但有权订相关自治条例,而
对于触犯藐视议会的地方官员的处罚样态是罚锾,这是地方制度法允许的议会立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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