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绿营打死不回应以前提国会听证权的事?

楼主: Neymar (内马尔)   2024-05-30 13:29:10
嘘 cloud2015: 你现在不承认大小蓝教过的东西有问题,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也不承认根本没仔细讨论就乱过法案就对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了,来!你自己去看这次过的46条之2和4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7条,看有没有矛盾!随便过这种狗屎自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肥扩权法案,还敢提为什么民进党不赶快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推,真的是逻辑死亡114.33.203.220 05/29 22:40
第四十六条之二
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不得逾越调查目的、事项与范围,并应尊重其他国家机关受宪法
保障独立行使之职权,及行政首长就特定机密决定不予公开之行政特权。
裁判确定前之诉讼案件,就其侦查或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卷证,立法院不得行使调查权。
尚未确定之诉愿事件,或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本于职权处理中之案件,亦同。
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亦本于职权进行处理相关案件时,
调查委员会得停止调查。
(本条文是民进党版本,在野党同意,民进党表决时反对自己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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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
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五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
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于必要时,得询问相关人员,命其出席为证
言,但应于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关人员于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被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之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在调阅
期间,应指派专人将调阅资料送达立法院指定场所,以供参阅,由立法院指派专人负责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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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里冲突,46-2明订调查权范围:
裁判确定前之诉讼案件,就其侦查或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卷证,立法院不得行使调查权。
尚未确定之诉愿事件,或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本于职权处理中之案件,亦同。
你大概是在说47条的这段吧?
"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
并提供复本。"
你知道这段文字的叙述是来自于哪里吗?
释宪729:
立法院向检察机关调阅已侦查终结而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之案件
卷证,须基于目的与范围均属明确之特定议案,并与其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且非
属法律所禁止者为限。如因调阅而有妨害另案侦查之虞,检察机关得延至该另案侦查终结
后,再行提供调阅之卷证资料。其调阅侦查卷证之文件原本或与原本内容相同之影本者,
应经立法院院会决议;要求提供参考资料者,由院会或其委员会决议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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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已侦查终结而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之案件
(也就是46-2范围,侦查中的案件不得调阅,侦查终结后可调阅)
立院还是可以调阅卷证,但是得经由院会决议,索取影本。
基本上46-2明定调查中限定范围,47条当然得遵守46-2的情况下
调阅影本。
而且,47条的原来版本:
第四十七条 受要求调阅文件之机关,除依法律或其他正当理由得拒绝外,应于五日内提
供之。但相关资料或文件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并提供
复本。如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复本者,应提出已被他机关调取之证明。
被调阅文件之机关在调阅期间,应指派专人将调阅之文件送达立法院指定场所,以供查阅
,并负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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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本版本本来就可以调阅复本了。
47条只是增加可调查的范围扩大到人民而已
至于可不可以调查或传唤人民?
585释宪文也提到,立委的调查权为辅助权力。
585:
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方式,并不以要求有关机关就立法院行使职权所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
料或向有关机关调阅文件原本之文件调阅权为限,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要求与调查事
项相关之人民或政府人员,陈述证言或表示意见,并得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于科处罚
锾之范围内,施以合理之强制手段,本院释字第三二五号解释应予补充。
总之,三读通过后的46-2和47条,个人认为是没有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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