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汇流:许多外商主管忧机敏资料被迫提供立院

楼主: cedric1982 (无限期的热恋期)   2024-05-30 12:49:47
又一个黄国昌、傅崐萁违宪扩权的条文
三读条文规定:“听证会得邀请…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
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被质询人经主席…命出席…却仍违反者,…处被质
询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这已涉及限制一般人民的人身自由。
但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
问、处罚,得拒绝之。”
上面的三读条文允许立法院强制一般人民出席听证会,但是法院却无法介入审查此种传唤
强制出席的合法性,可谓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
关于国会传唤(Congressional Subpoena),在McPhaul v. United States, 364 U.S. 372
(1960)案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未排除审查国会传唤的合法性,也间接肯定国会传
唤应适用宪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不允许国会传唤证人出席的理由过于空泛

美国学者对此评价:“fail to guard the individual from the public exposure and
harassment caused by the initial governmental interference of being subpoenaed
”(这些立法措施) 无法保护一般人民免受传唤所造成的公开曝光和骚扰。E. Evrard, Th
e Application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Congressional Investigations, 16 The
Military Law and the Law of War Review 560–561 (1977).
如果法院不介入审查国会传唤的合法性,美国学者的评价是:“The spectacular invest
igation, however, works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witness. Even before the witne
ss appears to testify, the mere fact of being subpoenaed to appear before a no
torious committee and of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subject matter under invest
igation and the testimony of prior witnesses may lead to public condemnation a
nd economic reprisals. Once before the committee, the attempts of the Congress
men to create a spectacular atmosphere by overstating and dramatizing the test
imony of a witness”(这样一场引人注目的调查损害了证人的利益。仅就被传唤到委员
会出席、被联系到目前的调查主题…就可能导致证人遭受公众谴责和经济报复。一旦站在
委员会面前,国会议员还会试图透过夸大和戏剧化证人的证词来营造华丽的气氛)
你Bulden在留言中说:“你去参加听证会听证,就和去法院当证人是同一个道理,去法院
就不侵犯人权?”
我想你彻底搞错一个重要的关键,去法院当证人会有传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但是,
这个粗糙的三读条文,黄国昌、傅崐萁传唤你去被公开羞辱却无法由法院介入监督。
这样的条文有没有侵害人民基本权利?
引述《bulden (要死的生鱼片)》之铭言:
: ※ 引述《Luba ( )》之铭言:
: : 正当理由被删除了
: : 特定机密到底在哪里?麻烦翻法条出来看
: : 你是国昌的直播看太多喔
: : 事实就是不得不呈交
: : 隐私可以经由主席裁定而不公开,但是不能不呈交
: : 营业秘密可以不公开,但是不能不呈交
: : 外商的忧虑别提了,本土商都有一样的忧虑
: : 小草真是一群白痴
: : 黄国昌是个坏人
: 如果看不懂法条就去问看得懂的人啦!
: 如果搞不清立法院和行政院的职权,讨论再多调查权和听证权都是假的!
: 我就问你,在未修法前,立院内的各委员会可否设调阅委员会?
: 我再问你喔,在未修法前,各委员可否对审查中的议案举行公听会?
: 那我再问你,公听会和听证会的差别在那里?
: https://imgur.com/7ospmEN
: 我问最关键的问题?
: 请问宪法有没有告诉大家?立院的各委员会本来就可以向社会人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 https://imgur.com/j2BRetR
: 那我就回过来问,基本上如果不修法,你上述讲的内容,立法院能不能做的到?
: 我们来看看原本的立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
: https://imgur.com/o56ASVs
: 我们再看修正过的第45条:
: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修正条文第45条规定:立法院得经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会,

: 得经委员会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委职权相关的事项行使调查权及调

: 权。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

: 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
: 来...我再把其中关键文字贴出来给你看!
: 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
: 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
: 假设:依你的讲的,那我们要向民间法人调阅文件,那我们要走什么程序?
: 第一:要经院会决议,设立调查委员会。或经委员会决议,设立调查专案小组。
: 第二:就特定议案举办听证会,要求有关人员出席听证。
: 那我就问一件事!
: 你说的情况会在什么程序发生?
: 你说的情况会在什么程序发生?
: 现在立院还给你一道关卡(听证会),来进行议案本身的文件调阅,如果依原本的宪法?
: 根本不用好吗?
: https://imgur.com/j2BRetR
: 你当在未修法前,立院就不能调社会人士进行备询?
: 那以前没有这个问题时,为什么立院不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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