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用打这么多啦
就刑诉法第1条就够了: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它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罚
不过本版有造谣的自由
也有当智障死忠仔把主子喂的屎吃干抹净的自由
其实看到这种你就打脸就好了
毕竟脑残无药可医
对了依智障死忠仔最近的言论
可能会要求把刑诉第一条的本法/其它/所定/追诉这些词要有精准的定义 嘻嘻
※ 引述《lono (lono)》之铭言:
: #1cLzsxfi (HatePolitics)
: 这种法盲文章会一直跑出来
: 实在很蠢
: 中华民国刑法第4条:“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
领
: 域内犯罪。”
: 刑事诉讼法第5条:“
: 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 II 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机内犯罪者,船舰本籍地、航空机出发地
或
: 犯罪后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辖权。”
: 法条都写的很清楚了
: 刑法增订第五章之一藐视国会罪篇名,并增订第141之一条,明定公务员于立法院听证
或
: 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
万
: 元以下罚金。
: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3475/7994588
: “刑法”第141之一条的罪名
: 就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
: 管辖权在地方法院
: 不是立委决定谁有罪
: 到底是谁一直在宣传是立委决定谁有罪?
: 去Google一下法条很难吗?
: 一定要当笨蛋绿卫兵就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