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汇流:许多外商主管忧机敏资料被迫提供立院

楼主: bulden (bulden)   2024-05-30 09:48:29
※ 引述《Luba ( )》之铭言:
: 正当理由被删除了
: 特定机密到底在哪里?麻烦翻法条出来看
: 你是国昌的直播看太多喔
: 事实就是不得不呈交
: 隐私可以经由主席裁定而不公开,但是不能不呈交
: 营业秘密可以不公开,但是不能不呈交
: 外商的忧虑别提了,本土商都有一样的忧虑
: 小草真是一群白痴
: 黄国昌是个坏人
如果看不懂法条就去问看得懂的人啦!
如果搞不清立法院和行政院的职权,讨论再多调查权和听证权都是假的!
我就问你,在未修法前,立院内的各委员会可否设调阅委员会?
我再问你喔,在未修法前,各委员可否对审查中的议案举行公听会?
那我再问你,公听会和听证会的差别在那里?
https://imgur.com/7ospmEN
我问最关键的问题?
请问宪法有没有告诉大家?立院的各委员会本来就可以向社会人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https://imgur.com/j2BRetR
那我就回过来问,基本上如果不修法,你上述讲的内容,立法院能不能做的到?
我们来看看原本的立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
https://imgur.com/o56ASVs
我们再看修正过的第45条: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修正条文第45条规定:立法院得经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会,或
得经委员会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委职权相关的事项行使调查权及调阅
权。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并
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
来...我再把其中关键文字贴出来给你看!
*[1;33m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
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m
假设:依你的讲的,那我们要向民间法人调阅文件,那我们要走什么程序?
第一:要经院会决议,设立调查委员会。或经委员会决议,设立调查专案小组。
第二:就特定议案举办听证会,要求有关人员出席听证。
那我就问一件事!
你说的情况会在什么程序发生?
你说的情况会在什么程序发生?
现在立院还给你一道关卡(听证会),来进行议案本身的文件调阅,如果依原本的宪法?
根本不用好吗?
https://imgur.com/j2BRetR
你当在未修法前,立院就不能调社会人士进行备询?
那以前没有这个问题时,为什么立院不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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