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给小草:法条可以罚社会上有关系人士

楼主: kuninaka   2024-05-29 09:28:48
以下就是三读通过的法条: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也就是非公务人员
也就是一般民众,立委可以邀请他来,没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不去立法院可以罚锾,不爽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小草董吗?
59-3
"由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委员会举行之听证会,以召集委员为主席,调查委员会
、调查专案小组、委员会成员,得出席听证会;由全院委员会举行者,以院长为主席,全
体立法委员均得出席。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
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59-4
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员或与调查事件相关之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必要时,经主席同意,得由
律师、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辅佐人在场协助。
59-5
出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或表达意见: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
二、逾越听证会调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诘问或对质。
三、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得拒绝证言之事项。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护之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事项。
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
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
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五人
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出席听证会之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
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之罚锾。
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 得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
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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